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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达州又上腾讯网了!——达州村民为87岁母亲办寿宴 被 指违反村规民遭罚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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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4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0日,达州(微博)市宣汉县南坝镇一村民为自己母亲办寿宴,但当天就被被举报违规办宴席,随后,这位村民被要求缴纳650元,一份现金缴款单显示,这笔钱是“违规办宴席认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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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对此有些疑惑:自己只是一个普通村民,而且只办了十多桌宴席,怎么就违规了呢?当地镇纪委表示,为了制止当地频繁办酒席的风气,当地各村此前均出台了相关村规民约,该村民所在的龙湾村规定,家中老人只能在80岁或者90岁的时候才能办寿宴,而当事村民为母亲办寿宴时,其母亲87岁,据此认定该村民违反了村规民约,故而做出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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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尼玛也管的太宽了吧。


“你们”这些人真会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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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咱们达县没有这个“规矩”,要办宴席的,都来这里


         ——达州西外天地人和礼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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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4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版主,看在我们辛苦发帖,帮助网站吸引流量的情况下,跪求,版主不要删我的贴!

发表于 2016-8-24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良好的风气就要大家维护。该罚。

发表于 2016-8-24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板凳 xcldy2009
1 小时前
1、村民办不办酒席,办多少酒席,完全属于民事范畴的事,怎么能纳入法的范畴呢?比如,每天吃不吃饭,吃多少饭,上不上厕所,上多少次厕所也需要立个法吗?办酒席属于道德层面调整的范围,比如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属于道德的范畴,不然国家早就立法进行规定了,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要进行立法。况且乡政府制定《村规民约》只能算是自治公约,它有多大的效力?
2、对于“未经批准办酒席的村民,乡纪委处5000-10000元的罚款”,我想请问《村规民约》是行政处罚吗?乡政府有权设立罚款类型的行政处罚?乡政府,你仅仅只是一个乡,把至少属于地级市的罚款设立权都行使了, 况且还是这么大金额的?只能说你太能干了。
3、乡纪委有权向村民罚款?是根据国家的哪部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设立的纪委是作为党内的机构,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 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它有权干涉不是党员的村民的完全民事活动?乡纪委有权向村民罚款?是根据国家的哪部法律?
4、“村民办酒席要先申报,办理审批”。请问这个申报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到17条详细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有权设立行政许可(具体就不罗列了)。乡政府你们的这个审批是属于什么?
5、村民未经审批办酒席,除罚款外还要全乡曝光,将该村民纳入不诚信公民管理。通江县空山乡政府,你制定的这个《村规民约》内容本身就违法了,还要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
最后,我想说的是,发这个帖子,并不是代表我支持村民大办酒席,酒席攀比风气的却不可长。我只是对广大基层政府机构法律素养表示担忧,制定一个《村规民约》就违反了《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难道你们制定的东西不交法制科工作人员审核就乱发布吗?或者说本身就比较水?还大言不惭的登报发表。自己想当然,行政乱作为,知法犯法,何谈什么依法治国呢?

发表于 2016-8-24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1,村民自治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治,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对于国家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授权”。乡人大无立法权,制定村规民约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国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村民办酒席需要审批,未经审批需进行罚款。你所列举的《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均未找到村民办酒席需要审批,未经审批需进行罚款,纪委进行通报等相关内容。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村民滥办酒席,会根据实际情况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向乡纪委作书面检查,并在全乡曝光,将村民纳入不诚信公民管理”,并无法律依据,并且该《村规民约》将原本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非法行使了,是对公民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罚款)的严重侵犯,是对法制的严重践踏。
2,依法治国是以“法”治国,不是以“文件”治国,更不是以领导意见治国。
你乡制定对违规办酒席的村民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向乡纪委作书面检查,并在全乡曝光,将村民纳入不诚信公民管理”依据的《空山乡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操办酒宴的意见》不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仅仅只是乡政府文件。文件不是法律,你乡政府以文件代替法律、文件代替法治,作出实质影响公民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罚款)的《村规民约》,此行为已严重违法,是对依法治国的极不尊重。
3,乡政府回复,问牛答马,避重就轻,逃避话题。
你所列举的《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是在问牛答马,避重就轻,逃避话题。就宴席中的食品卫生问题,传染病防治问题,烟花爆竹管理等问题,国家早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相关审批我并无异议,但其中并未指出村民办酒席要审批和罚款等情况,而你们却大篇幅的列举这些法律法规来转移话题。你们说的是办酒席过程中涉及的食品、卫生、安全等问题,何来“村民自办酒席已经纳入法律法规管理的范畴”一说?
4,乡政府以指导意见代替法律,作出罚款行为严重违法。
《指导意见》不是法律,《指导意见》能作出罚款权?“罚款”不是自治行为,已经涉及到公民财产权,对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的处罚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你说罚款是一种自治行为,那作出处罚后,公民该怎样去维权呢?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不是!因为主体都不合法,你认为是一种自治行为,法院又怎么会受理呢?
5,乡纪委无权向村民罚款,那村委会和红白理事会就是合法的罚款主体?
首先摘取巴中晚报一段报道“如果有村民滥办酒席,会根据实际情况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向乡纪委作书面检查,并在全乡曝光,将村民纳入不诚信公民管理”,这是报纸报道的,不知是巴中晚报报道有误还是其他原因,从中我只能获取乡纪委向村民罚款,村民向纪委写书面检讨等相关信息。乡纪委无权向村民罚款,那村委会和红白理事会就是合法的罚款主体?根据《宪法》《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并不具有罚款权,更别提那个什么红白理事会的合法性了。
6,《村规民约》效力大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隐私权、名誉权是受《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村民自治规范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吗?本身村民办酒席完全属于民事范畴的事,法律法规都不认定是违法的,你们乡政府就认定村民违法违规吗?还进行批评揭露,全乡通报,这不是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又是什么?
7,对于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一百个人签字和一千个人签字都是无效的,因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总之,我想说的是现在国家高度重视法律,提倡依法治国,但作为乡政府就更应该贯彻落实好这一精神,而不是为了政治作秀(或者叫政绩观),打着“依法治国”的牌子,去做公然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这是与法治精神完全背离的。
最后,发这个帖子,并不表明我支持村民大办酒席,对于办酒我也是深恶痛绝的。请喷子和水军(基层专业网评人员,我知道你们领导是给你们分配了网评任务的,都是正面讴歌)走远些,不要转移话题骂我支持大办酒席,我只是对农村基层人员的法律常识的淡薄,表示担忧,我希望依法治国不仅仅是一个政治任务,而应该时时刻刻,用实际行动努力的践行着它,作为基层政府,和老百姓走的更近,更应该以身作则,不要再犯这些低级的法律错误。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6-8-24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寿宴,怎么就违法了呢
 楼主| 发表于 2016-8-24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我也没搞懂呢?怎么就违法了呢?

发表于 2016-8-24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母亲办寿宴时,其母亲87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24 19:59
我们万源沙滩什么都可办酒没人管

发表于 2016-8-25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儿,怎么说呢,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6-8-27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懂这些所谓的官员,到底想怎样?
发表于 2016-8-27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当官的都是这样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8-29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的顶贴,对我是莫大的鼓励!!!

发表于 2016-8-29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6-9-5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的顶贴,对我是莫大的鼓励!!!

发表于 2016-9-6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的自己吃喝嫖赌样样干,老百姓既不是党员又不是干部,礼尚往来人之常情,关你屁事!管好你们自己的队伍得了,尽干一些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下三滥!

发表于 2016-9-6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变味”了。应是对党员、干部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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