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莫球铭唐

终于找到了三台县交警伪造证据办假案的铁证,看你们还如何狡辩!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9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和三台交警不但对下欺压群众,而且对上隐瞒事实,公然唱反调,明明省交警总队已确认他们吊销我的执照有误,但他们却拒不承担责任,不赔偿我的损失,反而勾结省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等人,伪造行监117号公文,并加盖省高院公章,对我进行侵害和诬陷,至今,这些不法分子一直逍遥法外,将奥迪车和行驶证扣押到现在不归还,私自使用,而他们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1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2002)公物证鉴字5707号物证检验意见书明确指出:检材上的“韩志明”签字书写速度较慢,可供检验。与韩志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笔迹特征上既有符合,也有差异,鉴于样本条件所限,尚无法作出明确意见。但是,由于绵阳和三台交警勾结了省法院的罗加茹等人,他们不死心,又找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西政的鉴定文书漏洞百出,将汽车89队误为98队,将绵阳市三台县误为南充市三台县,将韩字右边的韦字误为书字,就这么一份极其马虎、粗疏、不负责任的鉴定报告,却胡说什么检材上韩志明三字是本人亲笔所写。四川高院在判决此案时,竟采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而置公安部的鉴定报告于不顾,作出检材上韩志明三字是我所写的结论。更加可疑的是,法院判决书上说,选择西政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是征求了本人意见的,这更是弥天大谎,请他们把证据拿出来!
    所有事实充分说明,是绵阳和三台交警勾结省法院个别败类,先立案,后补充申诉材料,严重违反司法程序,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4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对我的回复函中,声明两张图纸在大小、尺寸和内容上均不一致,而原三台县交警办案人员李波在接受南充中院法官调查时曾肯定地说,卷内只有一张坐标图。而我现在发表在网上的两张事故现场描绘图,一张颜色较深的坐标图是南充中院调卷后提供给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另一张白纸图是省交警总队提供给省公安厅鉴定的,这两张被西政鉴定中心认为不一致的图纸是从何而来?这难道不是造假作伪吗?不要说专家,就是所有外行,包括小学生,也一眼能认出两张图纸是不一样的,两张图纸的韩志明三字,均属于模仿本人签名。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7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台交警在那次事故发生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的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他们依据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认定我负主要责任,理由是我在窄路窄桥上会车,违反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当时我会车的地方,有效路面宽度为9.5米,按道路管理条例司法解释,不算窄路窄桥,这样的认定和处罚是荒唐可笑的。同时,三台交警认定刘武辉违反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引用条文借道通行,未确保安全,侵犯了我的路线权,负次要责任。这里明显责任划分不当。杨国华持B照,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因他是个体户驾驶员,当时属于先富起来的人,手中有钱,交警认为他们有权认定他不负责任,明显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6-10-31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的绵阳,文明的绵阳,和谐的绵阳,竟出现这么荒唐和混乱的事!近年来,我一直在网上揭露三台县公安交警大队办案人员刘向东、袁斌、李波等人,在处理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时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嫁祸于我的丑恶行径,他们不讲事实和证据,认定我负主要责任,侵吞我单位德国原装进口五缸奥迪车,我一直向有关领导反映,同时在网上披露,以事实为依据,发出了相关照片及责任认定书,由交警作出的认定书与道条条文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而我是理性维权,得到广大有正义感的人士的声援和支持。但绵阳市公安交警上级庇护下级,官官相护,在四川高级人民法院拉关系,为刘向东等人徇私舞弊,开脱罪责,侵吞我单位的车子和行驶证至今不归还,还强词夺理,让违法办案的人员逍遥法外,还得到绵阳市相关领导和公安的重用,请看在绵阳市,法律的尊严何在?人民的合法权益怎能得到有效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16-11-4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三台县发生的那次交通事故中,我右转弯后停住,被迎面左转弯的两辆车弯道强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武辉逃离现场(有案卷图纸和照片为证)。结果三台交警引用道条条文第七条原文,说什么借道通行,替肇事者开脱责任。交警伪造现场图纸,模仿本人签名,用汽修厂的照片代替现场照片,我驾驶的德国进口五缸奥迪车中间竟然出现了摇把孔和铁保险杠,篡改事故后现场车辆的朝向和米数,该取证未取证,适用法律不当,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却负次要责任,杨国华持B照开中客却不负责任,这明显是徇私枉法。






发表于 2016-11-4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159_副本.jpg QQ图片20161031143233_副本.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8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美人赠我金错刀”的评论:自从韩志明在论坛里发出有关他投诉绵阳交警和省高院法官的帖子后,我就一直在关注此事,我浏览了大部分帖子,有的还认真研究过,我发现他的那些帖子都是有事实,有证据,而且有图片,并不是胡编乱造,但绵阳市三台县交警大队的回复却很草率,有文过饰非这嫌,没有诚意,人家一条一款说得清楚明白,你却总是拿什么四川高院判决了的,什么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了的,没有问题,而对几个关键问题却不敢触及,如两张事故草图是怎么回事,罗加茹写信是怎么回事,何正户接受法官调查说三台交警处理那次交通事故有问题是怎么回事,韩志明在论坛里说了很多次,指明要你们回答这几个问题,可你们至今忌讳这几个敏感问题。你们越是拒绝回答,越说明你们心里有鬼,这么简单明白的道理,广大网友一目了然,你们还在狡辩什么,有时甚至支使一些身份可疑的人员故意颠倒是非,抹黑受害人,是何居心?而绵阳交警支队和省高院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更加说明这里面黑幕重重,问题严重。
  内蒙古枪毙犯人错了的案子,都平反昭雪了,我相信你们死扛到底,也扛不了几天了,还是主动站出来,承认错误,这才是挽回影响的唯一途径,想靠狡辩和忽悠,只能越描越黑,因为广大网友的眼睛是雪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0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高院原副院长张建魁作为高级法院的领导,不顾党纪国法,利用手中的特权徇私舞弊。刘武辉驾车进入左转弯,有效路面9.5米宽,逆向行驶强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就这么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民事案件,省高院在没有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张建魁受到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当法官的罗加茹的蛊惑,为了替绵阳交警开脱责任,竟同意提前立案,非法启动再审程序。一年后,又唆使当事人杨国华申诉,同时张建魁下达行监117号空头文件,对绵阳涪城区法院正在审理的我诉绵阳交警行政侵权一案非法叫停。四川高院2002年5月29日上午开庭审理,我提出的事实举证质证驳得对方哑口无言。2003年7月23日才下达判决书,竟判我败诉,这是明目张胆玩弄权术,践踏法律的尊严,对我进行肆无忌惮的陷害,这都是张建魁和罗加茹一伙的阴谋!天理何在?王法何在?现在是法治社会,应该彻底清算张建魁一伙犯下的罪行,以儆效尤,为民伸冤!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三台县发生的那次交通事故中,我右转弯后停住,被迎面左转弯的两辆车弯道强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武辉逃离现场(有案卷图纸和照片为证)。结果三台交警引用道条条文第七条原文,说什么借道通行,替肇事者开脱责任。交警伪造现场图纸,模仿本人签名,用汽修厂的照片代替现场照片,我驾驶的德国进口五缸奥迪车中间竟然出现了摇把孔和铁保险杠,篡改事故后现场车辆的朝向和米数,该取证未取证,适用法律不当,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却负次要责任,杨国华持B照开中客却不负责任,这明显是徇私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在网上的东西不管是文字还是图片,都是真实的有效的证据,我手里有全部材料,随时不怕政法机关检查。另外,我是一名退伍军人,有着四十多年党龄的共产党员,受党的教育多年,历来实事求是,绵阳两级公安交警,勘查事故现场,隐瞒事实真相,伪造事故现场描绘图二张,照片六张,其中有汽修厂的照片当成现场照片,第一张照片和图纸上标的米数方位等被篡改,适用道条条例条文认定左转弯两辆车超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杨国华持B照开19座以上成都中巴客车,因是个体户手中有钱,被交警认定无责,以伪造的图纸和照片认定我负主责。南充中院合议庭走访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何正户对事故案情和图纸照片经过综合分析认为,现场草图被办案交警丢失隐藏,描绘图是交警根据印象事后补充绘制的。南充中院根据案卷一本中第七页描绘坐标图,委托南充市检察院鉴定,检察院作出机密鉴定书认定是模仿我的笔迹签名,次序由第二变成了第一。南充中院由此作出判决,我负次要责任,刘武辉负主责,杨国华负一成责任。三方当事人均服判。南充中院对这起交通事故判决之后已经生效,杨国华已赔偿我1.6万元,因为绵阳交警非法吊销我的执照二年,导致二年内单位停发我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我向绵阳交警支队协商赔偿事宜,绵阳交警答应在十万元以内对我进行赔偿,而后,绵阳交警派三台县交警大队一位姓李的副大队长和刘向东还有另外一人,到我单位来进行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我于2000年5月15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向绵阳交警提起行政侵权赔偿,绵阳交警见我动了真格,他们为了逃避赔偿责任,便暗中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罗加茹又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二庭的法官尹红兵和当时的高院副院长张建魁,在没有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谎称当事人杨国华和刘武辉不服二审判决,非常立案对此案进行再审,从南充中院调卷,又伪造行监117号公文,中止绵阳涪城区法院暂缓审理我起诉绵阳交警的行政赔偿侵权案。2000年9月27日,绵阳交警支队向南充中院寄发挂号信,在没有受到法院委托的情况下非法以省公安厅的鉴定干扰此案审理,南充中院未予采信。同年12月4日,罗加茹给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写信,干扰此案的审理。2001年6月18日,省人大信访办向省高院发出督办函给,这时高院才唆使杨国华于2001年6月28日和8月3日补充了两份申诉材料,高院又另外搜集检材,托公安部鉴定,公安部发现此检材不全面,未予受理(高院判决书记载了此事),最后高院又找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不出具南充检察院鉴定过的检材和法律文书,这些检材是伪造的,最终制造了这宗冤假错案,为绵阳交警行政执法所犯的错误开脱了责任,对我半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我下岗失业,工作无着落,家庭不得安宁,正在上高中的子女被迫停学。
  办案人员刘向东,现任三台县公安局稽征大队当大队长,袁斌现为三台县公安交警大队一中队当指导员,李波2009年调离公安系统,在三台县某乡当副乡长,办理假案的人员不但未受到任何追究,还全部升迁,这些年来,我一直向三台县公安和绵阳公安交警部门反映此事,向省政府反映的举报信被批转到三台县政府,他们进行包庇,说政府管不了公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更是不闻不问,一直包庇,不予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3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多次找到三台和绵阳交警,书面请求要回车子和行驶证,因为我要车代表的是面粉厂,并不是个人行为,面粉厂和上级主管部门给我授了权的,高坪区粮食局在2004年3月4日写给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信中,就明确说:“我局对面粉厂因资不抵债,重组未成,所扣押韩志明赔偿、工资及改制一次性买断工龄款柒万余元已纳入企业收入改制分配,现企业不复存在,其损失由韩志明个人承担,其行政赔偿官司由韩志明进行诉讼。”这就明确了该官司由我诉讼,原单位已不存在,更不会参与此事,车辆的残值转移到了我的头上,因为我下岗的7万多元补偿费赔偿了单位,单位把车的残值充抵给了我,要我自己去通过诉讼取得。但三台公安交警对我的答复中,却只字不提奥迪车的事,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和徇私舞弊行为。在此,我请求刘市长在百忙中过问此事,还我公道。我相信,绵阳是法制社会,文明城市,不要让少数群之马玷污了绵阳的声誉和美名。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6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美人赠我金错刀”的评论:自从韩志明在论坛里发出有关他投诉绵阳交警和省高院法官的帖子后,我就一直在关注此事,我浏览了大部分帖子,有的还认真研究过,我发现他的那些帖子都是有事实,有证据,而且有图片,并不是胡编乱造,但绵阳市三台县交警大队的回复却很草率,有文过饰非这嫌,没有诚意,人家一条一款说得清楚明白,你却总是拿什么四川高院判决了的,什么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了的,没有问题,而对几个关键问题却不敢触及,如两张事故草图是怎么回事,罗加茹写信是怎么回事,何正户接受法官调查说三台交警处理那次交通事故有问题是怎么回事,韩志明在论坛里说了很多次,指明要你们回答这几个问题,可你们至今忌讳这几个敏感问题。你们越是拒绝回答,越说明你们心里有鬼,这么简单明白的道理,广大网友一目了然,你们还在狡辩什么,有时甚至支使一些身份可疑的人员故意颠倒是非,抹黑受害人,是何居心?而绵阳交警支队和省高院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更加说明这里面黑幕重重,问题严重。
  内蒙古枪毙犯人错了的案子,都平反昭雪了,我相信你们死扛到底,也扛不了几天了,还是主动站出来,承认错误,这才是挽回影响的唯一途径,想靠狡辩和忽悠,只能越描越黑,因为广大网友的眼睛是雪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1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
请看发在本帖中的两张描绘图,第一张坐标图,就是南充中院委托南充检察院鉴定那一张,结论“韩志明”字系模仿。第二张白纸图,四川高院再审时委托西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那一张。现在西政已经明确表示,上面所说的两和图在尺寸、大小和内容方面均不一致。这不是四川高院法官在再审时调了包,又作何解释?
1997年5月6日,我向绵阳交警支队申请责任认定复议时,发现这张图纸并没有三方当事人签字,我在左上方签名,留下原单位的联系电话号码。这张图上,下面三方当事人,“韩志明”的名字,由第二顺序变成第一,这名字是谁签的?只有鬼知道。请看上面“韩志明”和下面的“韩志明”,眼明人一眼就能看出,这不是同一人所写。四川高院再审案卷中,出现三张白纸图,将这张图上左上方原有的“韩志明”三字字迹抹掉。
    这难道不是主审法官掉包吗?
发表于 2016-12-22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我黑  西南的法医态度差得要死     有个连可可麻将都不会打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四川高院原民庭法官宋建国、秦卫跃、秦谊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案件时,由于三台公安交警刘向东等人在勘察事故现场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制造假现场图纸和照片,模仿本人签字,用汽修照片代替现场照片,下达责任认定书以道条第七条认定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而负次要责任;以虚构图纸照片、以道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认定我负主要责任;杨国华持B照违章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违反道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认定杨国华不承担责任和处罚。公安交警违背四川省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司法解释,四川省交警总队事故处处长陈正刚耍手中特权,不顾党纪国法,提供掉包的检材,到省公安厅进行字迹鉴定,他们站在什么位置,扮演的什么角色,无视法律法规,作为执法机关的上级为下级开脱责任。提供该厅的鉴定结论到高院拉关系立假案,高院2002年3月14日由宋建国、秦卫跃、秦谊主审法官立案再审,2002年5月29日由秦谊担任代理审判员,传票通知由秦卫跃担任主审法官。他们私下调换法官(无任何记录佐证),庭审中我方胜诉,奇怪的是,省交警总队2002年7月31日代替当事人向高院申请鉴定,高院审判员秦谊采信此鉴定送检材到西政鉴定时暗中进行掉包,委托鉴定为什么不提供南充中院终审时的关键证据坐标图送检,为什么要隐瞒,提供另外一张白纸图,这张图是从哪里来的?这张图上,左上角留我原单位的联系电话号码和我本人签名被你们抹掉,下面三方当事人的韩志明是谁签的,这张图在南充中院存档,我复印加盖公章在手里。
    这就是秦谊办假案掉包毁灭证据的违法乱纪情况,再审存档的档案里,嫁祸于我,明明是我质疑,他们反而说成是我申诉,作为立案的依据,这些事实证据,都在两本案卷,都复印加盖章,请求高院领导和纪委负责人查阅你们的案卷核实,真相大白于天下,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3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待宰的小羊羔 发表于 2016-12-22 15:06
不是我黑  西南的法医态度差得要死     有个连可可麻将都不会打

谢谢先生回复,您说得完全有道理。

发表于 2016-12-24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需不需要我帮你写篇贴文,不收费的,因为我们都是同路人。关注南充和蓬安麻辣论坛我的贴文《夺命数学题续-我想杀人了》、《夺命数学题续-民告官告不翻》、《夺命数学题之“我是大法官,凡事我说算》”,我还算有点笔功。

发表于 2016-12-24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婊子养的占领着政府资源无法无天。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5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小康xxk 发表于 2016-12-24 22:24
需不需要我帮你写篇贴文,不收费的,因为我们都是同路人。关注南充和蓬安麻辣论坛我的贴文《夺命数学题续- ...

谢谢老师,如果能用您的大笔揭露一下绵阳和三台交警以及四川高院法官的丑恶面目,本人感激不尽。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