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终审期间,罗加茹于2000年12月4日向时任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写信中,明确说,“该案整个情况交警总队曾到省法院向张建魁副院长作过汇报,张院长认为公安厅的鉴定结论可以采信”。请问,公安厅的鉴定是谁委托的,当时是南充中院对本案进行终审期间,法院并没有委托省公安厅鉴定,交警作为涉案当事人之一,本来应该回避,为什么他们没有通过法院,直接找省公安厅鉴定,而张建魁作为分管全省民庭的副院长,以权代法,凭什么不按司法程序办事,一句话就可以把不是通过正规程序得来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采信,用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否定了原南充市检察院的鉴定结论,而南充市检察院是法院正式委托他们鉴定的。 更有甚者,这份鉴定报告,不是省公安厅寄给南充中院的,而是由罗加茹寄给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的。这就真是太滑稽了!罗加茹本来与本案八竿子打不着,他是高院刑一庭的普通法官,我们这是一起民事案,与他毫不相干,只不过他是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的,绵阳交警为了逃避行政侵权赔偿,找到这位老乡帮忙,他才热心过头地参与本案,本来他就站在交警这一边的立场上,不可能做到公正无私,由他来上下串通,想不出现冤假错案都难!而他不但参与了,而且还与张建魁一起研究案情,张建魁有什么主张和要求,他全都知道。这里我想问一下,张副院长是不是被罗加茹捆绑在一起了,还是张建魁的代言人,怎么处处都有他?张建魁作为省高院领导,为什么不能做到明察秋毫,任由奸人在下面违法乱纪,他有着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2000年5月15日,绵阳中院受理我诉绵阳交警支队非法吊销我的执照,构成行政侵权一案,收取诉讼费5000元,现有发票作证。2000年6月8日,南充中院没有满足罗加茹向刘明副院长提出的无理要求,没有采信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判决我负次要责任,杨国华负次要责任,刘武辉负主要责任。因为三方当事人都服从南充中院的判决,没有任何人申诉。在这种情况下,罗加茹无事生非,为了替绵阳交警开脱罪责,2000年10月14日,罗加茹又在高院活动,向绵阳涪城区下达了行监117号文件,后来我向省长信箱举报,省长信箱批转省政法委,省政法委一位姓曾的女领导经调查核实后回复说此行监117号文件系空头文件,没有存档,也就是此文件是罗加茹私下运作的违法产物,不敢见光。三方当事人并没有申诉,省高院为什么要启动再审程序,这种严重违法的行为,张建魁为什么要在审结笔录上签字同意再审?本人不服,又向省人大、省政法委举报,省人大2001年6月18日向省人大信访办主任反映此文件不合法,省人大于2000年6月18日发出了督办函,至今无下落,我怀疑是因为张建魁的缘故,这起严重违法的案件才得不到查处。因为高院违法办案,为了弥补过失, 2001年6月28日和8月3日唆使当事人杨国华,补交了两份申诉材料。高级法院至今未向我递交申诉书副本。 罗加茹兴风作浪,启动严重违法的再审程序,受到张建魁的纵容和保护,这中间有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需要查明。 高院2002年5月29日开庭审理本案时,杨国华和代理人被我方驳斥得哑口无言,庭审中我方占据绝对优势,为什么最终法院却判决我败诉,与南充中院的判决完全颠倒。这都是罗加茹在张建魁的包庇和支持下干下的坏事,对我本人的陷害。 法院的理由是,托公安部对事故现场描绘图进行鉴定,公安部认为检材和检样有限,没有受理,而后高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委托书为什么没有报送南充检察院的鉴定结论?西政鉴定中心得出了描绘图上的韩志明三字是我本人所写的荒唐结论。而这份鉴定漏洞百出,把绵阳市三台县误为南充市三台县,把汽车89队误为98队,把韩字右边的部首韦字说成是书字,态度极为马虎粗率,结论更是不堪一驳,但省高院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竟然采信了。 而在本案终审期间,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调查过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何正户明确指出,两张事故现场描绘图均是在原草图丢失或隐藏的情况下凭想像绘制的,也就是伪造的。 综上所述,本案最终形成了这样的冤假错案,张建魁作为省高院的副院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罗加茹伪造的行监117号文件,如果没有张建魁的同意和默许,不可能轻易出笼,因为文件上有高院加盖的公章,不是轻易能够办到的,二是立案时张建魁签字同意,三是如果没有他的纵容和包庇,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的罗加茹,没有这样大的能量,勾结了多名法官,而且在审理过程中调换了法官,原主审法官秦卫跃没有买罗加茹的账,就换成了秦谊(女),如果没有张建魁的同意,中途没有正当理由随意撤换法官能办到吗?四是更主要的,没有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张建魁同意,只有交警去活动,没有人打官司的情况下,借着别人的名义打官司,根本不可能违法立案,所以说,张建魁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背后有着什么交易,是不难想像的。张建魁现任四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在我多次举报绵阳、三台两级公安交警徇私枉法、伪造证据及照片对我进行陷害,这些害群之马这么多年来一直得到张建魁的保护。在高院的判决书下达后,高院立案的费用和西政的鉴定费用至今没有向我本人收取,这不难看出高院办的假案。张建魁作为法院的领导,纵容下属破坏司法程序,践踏民主法制建设,为当事人刘武辉弯道超车开脱责任,为三台交警伪造事故现场描绘图,篡改事故现场本来面目,模仿本人签名,用汽修厂的照片作为现场照片,对本人进行陷害,为绵阳交警非法吊销我的执照开脱罪责。应当严肃追究张建魁的责任! 本人所说的一切情况,手上均掌握了所有的事实和证据,同时也发在了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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