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税”,是将本不属于自己区域内的税收(主要对象为施工、运输等企业的税收),通过各种非正规途径“拉”到、“借”到或“买”到自己辖区,以获得超过实际的财政返还或政绩回报。它一般由纳税人、中介人、税务机关和乡镇政府共同参与完成,税务机关依法依率征收税款,乡镇政府按异地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一般按乡镇政府税收留成部分的30%左右,高的40%,甚至更高)支付“奖励资金”、“税收返还”等。
引税员:一五一五一六一五五六七
一、引税带来的危害
(一)“引税”对乡镇政府的直接危害
1.造成乡镇财政收入严重流失。“引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满足了地方利益,但是乡镇政府可支配的有效财力并没有同比例增加,因为当地政府税收留成部分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高的可达百分之六十)的财力都支付给纳税人了。
2.“引税”弱化了乡镇发展地方经济的动力。上级政府向乡镇下达财政收入任务,目的是促使乡镇政府着手发展地方经济,实现财政增长。由于有“引税”这个捷径,使得部分乡镇无心发展经济、培植税源,而是一门心思去“引税”,用歪门邪道谋“发展”,靠不劳而获树“政绩”。虚假的税收掩盖了乡镇经济发展滞后、税源增长乏力的事实真相,助长了以数字论英雄的不良风气,极大地打击了乡镇“求真务实谋发展、真抓实干搞建设”的工作积极性,弱化了乡镇发展经济的动力。
3.造成个别乡镇浑水摸鱼,虚增财政收入,建立“小金库”。审计发现,个别乡镇假借“引税”对区域外企业进行奖励和返税名义,将这些奖励和返税资金转出,或以契税、其它收入等名义缴入国库,虚增一般预算收入;或建立账外账,形成“小金库”,以供本单位送礼、洗浴洗脚、高档消费等无法入账的开支。
(二)“引税”对税务部门的危害后果
1.严重扰乱正常税收秩序。部分乡镇为尽可能多引区域外税款,竞相提高对纳税人的奖励幅度,使得部分纳税人的实缴税收大幅减少,造成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使得一些纳税人想方设法逃避所在地税务机构的纳税管理,到处寻找能够少缴税的地方,或与当地税务机关讨价还价,要求参照“引税”条件给予税收优惠。造成所在地税务机构无法实施规范化的纳税管理,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2.造成税务部门财务管理混乱。个别税收征收机关通过“引税”,违规从当地乡镇政府获取了一定数额的税收任务完成奖或信息化建设经费。这意味着,收取同样的税款,税收成本增加了,税务行政效率却下降了;同时从非正当渠道索取额外经费,极有可能出现财务收支超预算、滥发奖金补贴、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等违规违纪事项或私设“小金库”。
(三)“引税”给纳税人带来不当得利
1.个别纳税人通过“引税”,拿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左右甚至更少的钱(应该缴纳的税款减去税收奖励、税收返还)却抵缴了百分之一百的税款。
2.个别纳税人通过“引税”,“节省”了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甚至更多)的税款,也即乡镇支付的税收奖励、税收返还,这些资金如果不入账,势必再次偷逃税收。通过审计发现,个别纳税人让引税乡镇将返税额直接买成超市的购物券给单位职工发福利,导致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
3.个别纳税人为获取“避税”利益最大化,往往寻找支付税收奖励资金比例更高的异地缴纳税款,个别乡镇政府为获取税源,不得不竞相提高税收返还比例及承诺报销餐饮费、往返汽油费等税收优惠条件,从中坐收渔人之利。
4.个别纳税人在“引税”环节,因在异地缴税较多,被异地政府授予各种荣誉,“避税”之人也成了有功之臣,违规违纪之人也成了先进、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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