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斌,身份证号51112719xxxx263617;家庭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中路222号万科金域蓝湾17栋1802号;金额132.2万元
唐静,身份证号445223196xxxx41048;家庭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中路222号万科金域蓝湾17栋1802号;金额132.2万元
李朝荣,身份证号5138241xxxx424271X;家庭住址:洪雅县洪川镇添井坎村2组;金额14万元
石伟,身份证号51382119xxxxx59018;家庭住址:眉山市东坡区滨湖路662号;金额6万元
石珊珊,身份证号51382419xxxx230027;家庭住址:洪雅县洪川镇柳街街1号附53号;金额1.75万元
宋加琼,身份证号5111271xxxx9033027;家庭住址:洪雅县槽渔滩镇罗坝街50号;金额18万元
张骥,身份证号51112719xxxx025416;家庭住址:洪雅县花溪镇黄龙村8组;金额27.6万元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院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等渠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机场等相关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和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人执行人及社会公众可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洪雅县法院028-37403639;眉山市统一诉讼服务热线12368。
若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可以向本院申请屏蔽。
特此公告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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