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对推动企业经济健康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工会要做好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维权观,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和主动维权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发挥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的职能作用。 而在日前,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结果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按照现行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脑死亡后如果家属坚持继续治疗呢?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尤其是随着“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这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是否需修改?工人合法权益是否需维护?等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让社会大众产生质疑。 相关部门应针对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错误和漏洞的问题,促进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保障职工因工伤而获得物质保障,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对各种法律及配套法规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真正达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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