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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通知书》被撤销 | |
本报报道了几名股东举报法定代表人侵占千万元,绵竹警方沉默3月后不立案一事,国内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并引起较大反响。事情发生后,德阳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前往绵竹展开调查,并于昨日将绵竹公安局发给举报人不到24小时的《绵竹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
■“股东举报警方沉默3月”后续
□以案说法
“警方办理存在两方面问题”解读人:德阳市公安局长陈正权
“绵竹警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绵竹公安局在接到德阳公安局经侦支队转的举报信后,没有切实履行职责,没有认真开展立案前的调查工作。第二,案件调查延期,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批。”昨日傍晚6时许,德阳副市长、公安局长陈正权和德阳公安局纪委副书记肖秀懿、法制处长邹清约见记者,通报绵竹公安局在处理某公司股东报案问题的调查情况。
陈正权说:“对于把群众的反映当儿戏,漠视群众呼声的干警,一旦查实,将从严处理。”最后,陈正权说了自己的想法:今后,我们将尝试一项新的课题,为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公安部门少犯或不犯错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凡是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复议仍不立案的,将举行听证会。尽管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时没有这个程序,但我们仍准备作尝试。
“作不立案决定理由不充分”解读人:市公安局法制处长邹清
邹清说,核查组核查后,采取了2个纠正措施:第一,按照公安部内部执法规定,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执法不当,由上级公安机关纠正,他们已责令绵竹公安局纠正违法通知书。经初步核实,绵竹方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因此,他们已撤销绵竹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成立专案组,认真调查核实控告,在7日内重新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二,他们将成立法制督察组成调查组,对这个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事件背后
“警方没有核实过任何问题”解读人:德阳律师冷鑫鸿
6日傍晚,绵竹某化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收到绵竹警方给他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是绵竹警方今年以来,下发关于涉嫌经济类职务犯罪举报不予立案的首份通知书,编号为“竹公经(2009)001号”,落款时间为2009年8月4日。
“作为这个案件的代理人,报案材料是我送到德阳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材料上留下的联系电话,也只有我一个人的。从我把材料送到公安局至今,德阳经侦支队和绵竹经侦大队,没有一个民警通知过我,向我了解该案件的相关情况。”德阳维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冷鑫鸿说。
“举报材料时间说法不一致”解读人:律师周崇新
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绵竹公安局说,该局是在6月5日接到李某等人对高某等人提出的控告(递交举报材料)。从时间上看,接到举报是“6月5日”,作出决定是“8月4日”,如果按公安部相关规定,被认定为特别复杂重大的案件,由德阳公安局主要领导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60日。这样看来,从6月5日到8月4日正好2个月,并没有超期。
那么,举报材料究竟是什么时候送达警方的?冷鑫鸿说,这份举报材料,是他亲手制作的,这份材料在他的电脑生成时间是4月17日。由于有事,他于4月21日才把材料交上去。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崇新说,交材料的日期是4月21日还是6月5日,应由公安机关证明。公安机关对报案都应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只要拿出笔录和登记表,就明白了。”文/图记者廖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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