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因民事纠纷到法院起诉的,需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有一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哪些情况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呢? 哪些情况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了四种情况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五种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五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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