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大队调查组调查核实,现将9月7日货车冲岗情况通报如下:
2016年9月7日下午17时20分许,绵阳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接三大队对讲机通知:一辆车牌为川F2J302的蓝色轻型货车,在绵阳公安交警直属三大队涪江二桥路口不服从执勤警员指挥,冲岗逃避检查。
随即一大队二桥路口执勤警员唐发吉赶到二桥桥面,在城郊小学对面引桥处再次拦截此车,但该货车驾驶员仍然拒绝停车,再次冲岗,并右转下桥经长虹干道向江油方向逃逸。
此时,在高水南街巡逻的一大队民警王春得知情况后,通知高水中街红绿灯路口(高水路口)执勤警员李宇通过手控红绿灯,将路口车辆全部拦停。民警王春驾驶川B0886V(此车为执勤警车)从后方跟随该货车行驶至距高水中街红绿灯路口50米处,该货车强行变道至左转弯车道,遇前方车辆停止而被迫停下。
民警王春从该货车后方上前至驾驶室一侧,要求驾驶员熄火接受检查,但驾驶员拒绝熄火,拒绝接受检查。在民警反复要求、再三警告的情况下,驾驶员拒不执行,并不停轰踩油门。考虑到其他车辆及过街行人的安全,民警拉开其车门,打算拔掉车钥匙将车熄火,该驾驶员情绪激动,从民警手中抢夺钥匙。民警遂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右手反剪控制住,并呼叫增援。
几分钟后,该驾驶员在群众的劝说下向民警出示了驾驶证和行驶证。经查,驾驶员驾、行两证合法有效,但无城区货车通行证,属违反禁令标志入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现场围观群众较多,为避免影响交通,民警将其用执勤车辆带至中队警务室作进一步调查。
在警务室,通过询问,驾驶员蒋某承认了以上的违法行为,并苦苦哀求,百般解释,表示他是因为因惧怕处罚,一时糊涂才做出这些不理智的举动。并且蒋某反复强调他上有80岁老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自己身体也不好,家庭情况十分困难,希望民警能给予从轻处理。经过仔细调查询问,民警考虑到蒋某已深刻反省,并且驾驶外地货车,对路况不熟悉,加之蒋某的相关违法行为已得到了及时阻止,并未造成更大的危害。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考虑,民警在蒋某写出书面认识后,对其教育放行。
一、该货运机动车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拒绝检查、多次冲岗等违法行为。
该车行驶路线:三大队涪江二桥路口——涪江二桥——长虹大道北段是禁止无证货车通行的,有证货车也必须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二、由于该驾驶员连续冲岗,拒绝检查,民警有理由怀疑该驾驶员有违法犯罪嫌疑(在逃人员、盗抢车辆、酒驾、毒驾等),民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三、针对网民jiangwb951在麻辣社区中发表名为《绵阳交警王春029748我伤不起啊!!!!》一帖中的不实污蔑、诽谤,大队和民警个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