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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一把火烧出的道德沦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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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7 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本案是有法可依的!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办法》中要求把“户表以下工程要纳入农网改造工程统一安排”!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制订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火灾发生后,作为安全事故,本无可厚非,然而,然而电力公司却反复强调“他们是央企,地方政府管不了他!”更为可笑的是,当地一政府领导当着众人的面说:“天灾人祸,烧了谁赔你?”“我们地方管不了电力公司!”

发表于 2016-9-27 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力管理法》第一章第六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管。
《电力管理法》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发表于 2016-9-27 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火灾受害居民认为:由于有关部门对电力、房屋设施疏于管理,明知莲池古镇老街老房屋年久失修易起火,电力安装和农网改造时没有与用户明确约定电线线路维护责任,责、权、利不明确,才造成用户疏忽大意,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发表于 2016-9-27 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供电营业规则》第46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与用户共同签订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协议,然而,直到今天,无论是在安电时还是在2005年完成的农网改造时,均未与起火那家(整个场镇)用户订立供用电合同,双方对用电户电表以外的线路由谁承担管理责任未作书面的约定,从而导致该用户电线线路管理维护责任处于不明确状态,导致了用户的疏忽大意。
电力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到现在没有向“西充县莲池镇老街房屋内用电户”发出任何整改通知书和书面共同维护责任约定协议!

发表于 2016-9-27 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县莲池镇场镇的居民用电设施、设备在农网改造没有检修与整改。仍然停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线路安装不规范,电线、电器开关与今天的实际用电负荷不匹配,西充供电公司用国家资金对西充莲池场镇的居民用电进行了农网改造时,但对莲池场镇千家万户的居民用电设施与安装的不规范、用电线路、设施、设备与负荷不匹配等不合格的安装、不安全隐患,未按法律规定同时进行,检查和整改,也不与用电居民户协商签定用电线路、设施产权维护分界协议,为这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发表于 2016-9-27 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供电公司的行为,违背了《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九条:“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审核。……低压供电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的,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电。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能力签订供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发表于 2016-9-27 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供电公司不执行电力安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视电力用户的不安全隐患,不与电力用户约定用电设施的管护责任,只知道卖电赚钱,不尽供电要注意安全的义务,更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入户进行安全用电检查”。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尤其在国家投资进行农网改造时,西充供电公司明知莲池场镇千家万户的居民家中用电设施和安装是上世纪80年代铺设,线路老化,当时的建设不标准,安装不规范,现在的用电量超过安装器材承载负荷的几十倍,加之线路老化和乱接乱拉,致使漏电现象普遍存在,但西充供公司在对莲池场镇居民户进行农网改造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办法》中要求把“户表以下工程要纳入农网改造工程统一安排”的规定,进行改造西充供电公司在本案诉讼之日,仍然没与西充莲池镇场镇用电居民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协商供电设施的维护范围,协商确定电气线路设施产权具体分界点。

发表于 2016-9-27 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产权不明,农网改造中又未依法履行应尽之责的前提下,发生的电气线路故障起火造成的财产损失,西充供电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前玉在火灾中的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6-9-27 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地镇政府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不作为责任”!西充县莲池镇场镇上河街是100多年前修建的木结构互房,加之用电设施的不规范,极易发生火灾,整个街道无消防水池、无消防沙坑、无消防安全公告、公约、更无人上门检查安全隐患。如果西充县莲池镇政府火灾之前能够排查并配合相前行业整改不安全隐患,本次火灾事故不会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8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律强调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西充莲池镇政府的工作,一眼便可看出莲池镇政府对自己辖区内,眼皮底下的不安全隐患长期不闻不问,也不向存有不安全隐患的人和单位发出整改建议,火灾事故发生后,为了应对诉讼,反而编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和各方当事人。因此,李前玉要求莲池镇政府对她因火灾受到的财物损失承担赔偿之责是合法之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表于 2016-9-27 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地镇政府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不作为责任”!西充县莲池镇场镇上河街是100多年前修建的木结构互房,加之用电设施的不规范,极易发生火灾,整个街道无消防水池、无消防沙坑、无消防安全公告、公约、更无人上门检查安全隐患。如果西充县莲池镇政府火灾之前能够排查并配合相前行业整改不安全隐患,本次火灾事故不会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8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律强调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西充莲池镇政府的工作,一眼便可看出莲池镇政府对自己辖区内,眼皮底下的不安全隐患长期不闻不问,也不向存有不安全隐患的人和单位发出整改建议,火灾事故发生后,为了应对诉讼,反而编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和各方当事人。因此,李前玉要求莲池镇政府对她因火灾受到的财物损失承担赔偿之责是合法之请,应予支持。 

发表于 2016-9-28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挺严重的说。。。越是偏远贫穷的地方法律就越是摆设,越是当权着的私人工具

发表于 2016-9-28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1229火灾后,天雨,火灾中抢出的堆积成山的商品残品,堆在莲池小学10,8米长,5.5米宽的过道上,堆不下,就堆放到了街上,只好用薄膜遮雨,任何人一看是不是只价值1千多?

发表于 2016-9-28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莲池火灾资料图片01.jpg

发表于 2016-9-28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莲池火灾资料图片01.jpg

发表于 2016-9-28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1229火灾后,天雨,火灾中抢出的堆积成山的商品残品,堆在莲池小学10,8米长,5.5米宽的过道上,堆不下,就堆放到了街上,只好用薄膜遮雨,任何人一看是不是只价值1千多? 莲池火灾资料图片01.jpg

发表于 2016-9-28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更不用说已大量烧成灰的了,“发”官的良心狗吃了吗?几个月不管,一下又编个假资料判个1千多,里面吗是不是暗藏了深度腐败?

发表于 2016-9-28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动动你的脑子吧,还沉帖子吗?这些图片在“发院”已上交了300多张,彩色的黑白的,视频的,图片的,证人证言,公#安#消#防调查取证资料,商品残品清洗清点清单,一应俱全,“发官”视而不见,这是为什么?

发表于 2016-9-28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要不一切都公布出来?

发表于 2016-9-28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莲池火灾资料图片02.jpg

发表于 2016-9-28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第三方共同清理整理后1229火灾商品残品现场图,由学生家长提供! 莲池火灾资料图片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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