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上午9点左右,泸州市纳溪区炳灵路上,一小车临时停车在自家门市前搬东西。司机就在车辆旁边,并没有占用主要街道妨碍别人通过,停放时间大约3分钟左右。此时,一编号为XJ0404的交通协警见状,强行贴牌罚款。车主发现被贴罚款单后,上前与其沟通,该交通协警态度十分恶劣,非要强行罚款。当地群众纷纷围观声讨。并且听当地围观群众反应,这个交通协警每天都在这个地区偷偷摸摸贴了罚单后就跑,并且不会上前与司机做任何沟通劝阻。
关于处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这位编号为XJ0404的交通协警未按规定予以口头警告就直接贴牌罚款,是否违规?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 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 58号,第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那么这位编号为XJ0404的交通协警一人直接就贴牌罚款,按规定其本身不具备执法权就执法,是谁给予的执法权?
作为交通协管员,难道连最基本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 执法工作规范》都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不明白,就能上街执法。请问交通协管员的初衷到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还是为了个人利益创收?
最后,本文不针对该地区或者全国辛勤劳动的其他交通协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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