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8日县委政府出文规定,房屋贷款必须划拔转出让并办理不动产证,这个规定是否符合国土资源部频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第九节抵押权登记之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一百零五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可以何以要一刀切变成必须了?《细则》是为了简化老百姓办事程序,提高机构办事效率,为何我8月份刚办的双证现在申请贷款必须更换不动产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抵押贷款是否属于不动产权利的变更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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