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四川遂宁9月21日讯 婚后感情,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因夫妻感情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所以,在涉及到离婚的案件上,法官通常会对夫妻感情做全面的分析。
蓬溪县明月镇的袁某与何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办理结婚登记,二人育有一女。婚后,双方为生活外出打工,长期分居,原告袁某以夫妻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
法官向其解释说:本案如果要判决离婚,有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满足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分居状态连续,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另外,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原告和被告相识、结婚已逾十八年,并生育了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从实际生活出发,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四川夫妻外地务工分居较多等各方面原因,认定袁某与何某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符合婚姻法的精神。(段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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