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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 中国司法在绵阳---问政绵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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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4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何时能公正
申诉、 控告
8年上访路,强烈请求绵阳市政府查清事实,敢于回应。
被控告人: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顾万彬 违规违法办案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受理一起民事侵权申诉案时,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 为他人利益 指使民一庭长庭长罗媛媛、法官张宗文故意 委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违法 鉴定,并采信了鉴定机构的 鉴定结论(后查明 鉴定机构 不具备该 鉴定资格 )。并 于2011年8月28日 不顾当事人的强烈抗议,强行 作出 了 (2011)绵民终字第414号判决书。控告人不服,2013年7月22日向绵阳市检察院 提 请抗诉,检察 机关更是 不作为  。 由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在中院当院长前就在绵阳市检察院当了8年的检察长,司法系统是根深蒂固没有人能撼动,官官相护 , 法、检狼狈为奸 , 是谁 再 破坏 了 社会 秩 序?
事   实:
1、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受理一起民事侵权申诉案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与 绵阳 众多开发商关系暧昧绵阳人众所周知,为 维护朋友意愿、利益 ,莫亚林指使民一庭长罗媛媛、法官张宗文故意委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见鉴定机构证据)。
2、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既然已认定了被告侵权行为成立,但又在判决中认为是“情势变更”所致,判决 书 自相矛盾,滥用“情势变更”原则,强行 又 将 本 院自己已经判定认为失效的协议作为判决依据, 利欲熏心,明目张胆的为侵权人开脱责任, 而未采信 2009 9 15 日,在游仙区法院的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选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 判决书自相矛盾(见判决书) 的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
3、 2012年6月6日 控告 人依据 《民诉法》第200条第 (一)、第(二) 、 第(五)、第(六) 项要求,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但四川省高院法官唐明 与绵阳中院院长 莫亚林 串通任然 不顾事实、不顾证据, 故意 串改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 在 2013年4月8日 下达了(2012)川民申字第899号裁定书。 裁定书中称: “再审申请不符合 《民诉法》 第200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 驳回了 我公司 的再审申请。 裁定书 遗漏或者超出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2013年8月27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在 莫亚林 的串通下,法、检狼狈为奸,检察院投鼠忌器,根本不 听取控告人的抗诉 事实、 主张、不顾事实、不说明 任何 理由,强行向申请人下达了 绵检民 (2013)20号不支持监督审查决定书 。 不 敢 抗诉原因很明白,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在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就在绵阳市检察院担任监察长8年, 是检察院前任老领导。 绵阳市检察院民信处长顾万彬 只 在口头上对申请人做出了不支持的口头理由答复,顾万彬讲:“ 我们不懂评估资格这方面的东西,我们检查机关也没得这个职权请专家来认定 评估机构 是否有鉴定资格 ,无法帮你抗诉等言辞,严重违背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录音证据)   
因此控告人认为: 大量的证据已证明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顾万彬在审查中 违反了 《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三十三条 第(六)项、   第(七)项: 违反了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 七十八 规定 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第(二)项规定。控告人依据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查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 请求!
1、强烈要求绵阳市检察院对控告人提出的抗诉事实、证据、依据,采用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进行书面答复。
2、强烈请求 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上级检 查机关对绵阳市 法、检倒行逆施、王法自大 不作为 的行径 进行 查处  、纠正错误 、追究责任。
2016年 10 月
附件:
1、一审判决书  (2010)涪民初字第1659号判决书。
2 二审判决书  (2011)绵民终字第414号维持原判判决书。
3、再审裁定书    2012 )川民申字第 899 号裁定书
4 绵检民 (2013)20号不支持监督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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