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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庭的法官应得创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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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7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三十位原告被拆迁前是文化路科技市场范围内的商品房业主,我们是百分之百的产权房,因为2006年30位原告的房屋被纳入郑州市白庙村暨河南科技市场改造项目,2006年10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白庙村暨河南科技市场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其发布的《白庙村暨河南科技市场改造范围内公共单位拆迁改造有关问题解答》中公开承诺:房产价值的改变:单位公房转变为证件齐全的商品房。这些房产可以租赁、自住或出售,因为环境好,地理位置优越,无论出租还是出售,价值将大大提高。随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可是十年过去了,我们仍然没有住上我们盼望已久的验收合格的回迁商品房,直到2016年2月1日、3日、5日,指挥部在大河报上公告通知白庙安置房已具备分房条件,拟定于3月份对拆迁范围内涉及的公共单位协议人进行分房,我们才知道指挥部要分给我们的房子不但不是验收合格的回迁商品房,甚至连位置都发生了变化,我们这些商品房业主经过此次拆迁,房子确实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商品房变成了村民安置房,郑州白庙暨河南科技市场改造项目变成了白庙城中村改造。无奈,我们30位原告诉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找回我们盼望已久的公平公正,通过此次诉讼,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庭的法官真是让我们这些老百姓大开眼界。
首先我们感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下发判决书的时间可谓用心良苦,本来30位业主判决书上面显示的时间是9月20日或9月26日,但为了赶上国庆假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尽管不是一个庭,但都是把时间安排到10月1日让我们收到判决书,以使我们的上诉期15天在节假日直接少了7天。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给我们的判决书在全国法院系统也算是一大创新吧,我们这商品房业主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限期被告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告交付验收合格的回迁商品房。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以:“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限期交房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被告的陈述,涉诉安置房小区目前已经建成竣工,并且部分安置房已实际交付并已搬迁入住,但安置小区目前尚未通过整体验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也是原告拒绝收房的原因之一。原告要求被告必须交付验收合格的安置房并无不当,但由于安置小区的整体验收工作并非被告一己之力所能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该规定的立法精神之灾“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涉诉安置房小区虽已建成但整体验收尚未通过,而原告收房的前提是必须是有验收合格的手续,造成被告事实上无法按照原告的要求履行交房义务,虽然被告正在积极推进安置房的整体验收工作,但事实上不具备按照原告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条件,即使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也无法强迫被告履行其事实上无法履行的义务。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付验收合格的回迁商品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不能强人所难”,难道仅仅是指不能强“强人”之难,就可以强老百姓所难吗?
我们说郑州市房管局文件证实白庙村民安置房不得进入一级市场销售。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说:“原告明确其要求的回迁商品房应与白庙村民分开安置,应位于白庙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恒大名都地块(文化路以西、东风路以南、白庙前街以北),并且原告以村民安置房不得进入房地产一级市场销售为由认为安置房不具有商品房的性质。本院认为安置房建设的选址应当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确定,并非以原告或被告的意志所决定,由于涉诉改造项目的主要部分为白庙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安置房里不仅包括原告在内的公共单位安置房,也当然包括白庙村村民的安置房,因此,原告提出其安置房应与白庙村民分开安置以及应位于恒大名都地块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关于安置房是否具有商品房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村民安置房不得进入房地产一级市场销售的表述,并非对原告取得安置房后在二级进行交易的禁止,原告认为安置房不具有商品房性质的理由亦不成立。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是不懂法还是怎么?安置房建设的选址应当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确定?难道他们不明白我们的房子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拆迁我们的房子必须有房屋拆迁许可证,而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是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银行资金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最后才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而且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拆迁范围、安置位置、项目名称这些都是不能更改的。我们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清楚显示“我们属于白庙村暨河南科技市场改造项目,而远非白庙城中村改造;我们的拆迁范围具体为:文化路65号、66号、68号、70号院,东风路9号院。我们的安置地点:原地安置。且安置房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
我们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据是:(一)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三)《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五)《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郑政[2004]10号)(六)《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金水区白庙村暨河南科技市场改造项目所在区域的拆迁补偿安置。
这样的法院,这样的法官,真是给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丢脸!这样的判决书不如废纸一张。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张爱国院长还口口声声说和我们是一伙的,我们看你和金水区政府是一伙的还差不多,先是在法庭上几次阻止原告方对被告的发问,庭审笔录中书记员把原告方在庭审中对自己有利的发言漏写很多,原告指出后要求把漏掉的补上再签名,被谢玉清庭长和张爱国院长拒绝,说不签字他们也一样能处理,这样才出现了庭审笔录少了很多原告的签名,拿出庭审录像和庭审笔录一比就知道孰是孰非。在休庭时张爱国院长就告诉多位原告这次诉讼打偏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张爱国院长在和业主谈话中公开称:给法院施加压力不是不可以,但是如果惹得法官不高兴,公正没问题,但是法律是有弹性的,比如该判3-5万,法官可以判你4.9万,不高兴也可以判你3.1万,这在法律上都是允许的。
如果不是这份匪夷所思得判决,我们还不想揭露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庭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精彩表演,最值得表扬的就是行政庭庭长谢玉清,法官赵艳,他们两位不光在我们诉郑州市金水区政府的行政纠纷案件中表现突出。
他们在审理郑州市二七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中更是鞠躬尽粹,行政庭庭长谢玉清、法官赵艳先是通过电话威胁利诱我们撤了几个信息公开案件,后来在郑州市二七区政府的另外六个信息公开案件中,谢玉清庭长和赵艳法官觉得电话中说不通,把我们约到办公室威逼利诱,(不过整个过程被当事人录了音),我们在办公室明确表态因为你们我们已经撤了几个信息公开案件,如果把这几个也撤了我们打官司还有什么意义?可两位法官却说撤了可以再申请可以再打,这六个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都是判决郑州市二七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违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质问被告在庭审中你们提交xxx证据了吗?被告答没有,主审法官说如果没有怎么会下这样的判决?依据的又是什么?请问以上两位法官你们的职责是什么?到底是谁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经你们手还有多少和我们相同的案件被协调?你们的廉政监督卡只是做个样子吗?所以比照2016年10月1日25位原告收到的判决书也不足以为奇,这样的法官下达这样的判决书也在情理之中,只是苦了河南省高级法院行政庭的法官!苦了像我们这样的老百姓!
如果说郑州市金水区政府在诉讼前期还有一丝的顾忌和害怕,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的所为让他们彻底抛弃了对人性和法律的忌怕。法院的法官在诉讼中的言行,勿论职业道德,仅从人性的角度而言,他们与这群执法犯法政府官员相比,都绝对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面对如此恶劣、擅自改变安置位置和房屋性质的违法官员,我们这些“人民”公仆竟然包庇纵容,打压受害拆迁人。知法执法的他们完全是毫无半点职业道德地置人性于不顾、视法律于罔闻!
    在每个案件后,面对其后触目惊心的保护伞,法学专家都痛心疾首地呼吁“不怕黑帮 就怕帮黑! 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国各地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群众教育实践活动的核心就是“照镜子正衣冠”,不知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该案办案人员在“照镜子”对照自己的言行时能否找出自己“皮袍下藏着的小”来?
    莎士比亚的《麦克白》里有句经典台词,“上帝欲其毁亡,必先让其疯狂 ”。世间总有天理,善恶总有回报!公正虽然总是迟到,但它绝不会缺席!愿法律能够早日给30位商品房拆迁人一个公道、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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