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豫政法执监
【2008】244号查办通知:向河南省委包案领导高欣要回
俺的反映材料和证据
我母亲(冯美荣)是太康县环境卫生管理大队临时雇佣工人,每月工资260元。
俺2008年7月25日向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包案领导高欣)递交的反映材料和证据。
俺2008年11月14日接到河南省、市政法委员会查办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关于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的暂行办法第四章追究程序第二十一条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主要领导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009年四月份我去周口市政法委督查科又找王新民科长时,王科长通知我重新给俺妈(冯美荣)检查身体。
2009年4月30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医院出诊断证明书一份,双侧坐骨不对称等。俺妈(冯美荣)身体变形,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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