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973年自建的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为什么一夜之间变成共产党的财产?权利大于法律,权利大于人权
我是马边县中坝街103号住户 中坝街103号木结构房屋的历史,1971年马边发生大地震后自建房屋1973年我家自己出资平整的地面,第一次是用石灰,第二次是用水泥。当时我家居住人口是10人,由于人口多,自己又出资到黄连山林场买木料,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自建二楼板并在外面空坝上修建厨房,增加面积近60平米。以后我家自己也多次出资、进行了维修。
理由一:2016年9月9日,今天下午邻居打来电话说我家房子被政府拆迁办的拆了,所有家具、床、衣柜、平柜、冰柜、冰箱、楼板、到处扔,没人看管、不知所踪。说是家里没有任何家具和电器,关于这些财产我们已经摄像了,由不得马边住建局乱说,有摄像为证。请问我在1973年建造房屋的时候马边县政府是出过钱还是出过力了?怎么现在成共产党的了?无任何赔偿就拿去了?变成共产党的财产?请问马边县县委、政府为什么不经我同意,私自拆了我家房屋,请问共产党的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咋个讲,我的私有财产如何保护?共产党的法律只是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不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吗?共产党就是这样强盗一样霸占普通百姓的财产吗?
理由二:马住建(2016)64号文件说我已经同意搬迁,并且同意政府只给350.00元每平米的拆迁赔偿、我从来没有说个不要住房、更没有同意只给350.00元丈量私人建造部分房屋。这些我以老革命军人的人格担保我没有说过,是住建局自己乱编乱遭,可见其险恶用心。其实我和我爱人一直没有房子居住,暂时寄住在儿子出钱购买的房子里,由于有孙子和孙女,孙子孙女都渐渐大了,房间又不够,儿子、儿媳又租住在别人家里。如果我和我爱人要是有地方住,儿子儿媳就不会出去租住。另外我的兄弟家也没有房子居住,暂时住在别人家里。我们是希望要房子的,怎么可能不要房子呢?
理由三:马边县政府拆迁办对我于1973年期间自己建造的房屋,应该算我私有财产,不进行丈量。是何道理?是要黑办我,不通过任何书面告知的方式悄悄就把房子给我拆了,并给我扣上“钉子户”的罪名。这是何等的险恶用心。
提如下请求:
第一、对我自己建造的房屋给予丈量,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予补偿。此请求已经呈给马边县县委书记郭正强、县长沙万强,但是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房子任然被政府拆迁办于2016年9月9日在没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也没有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拆了,说我自己修建的房子是共产党的财产?对于这点我和我的亲人们都不服,联名要求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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