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敬老历来是重阳节的核心价值观,虽说孝心不应成为“应景之谈”,但尊老、敬老的传统不应悖离。 就在重阳节前一周,彭州法院丹景山法庭在田坝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73岁老母亲状告两儿两女,要求按月给予口粮。同时,还要求儿女们逢年过节要“常回家看看”。 有一种遗憾,叫“子欲养而亲不待”,但这位老人的儿女却不这么认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和调解后,4个儿女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他们都愿出钱,但却不肯把老人接到自己家照顾。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养儿防老”等陈旧的观念在农村仍然盛行,有子女却得不到赡养,或者是多子女之间因为赡养问题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老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尊老、敬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坚守和弘扬这样的核心价值观,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是要转变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法》等法律均明确了子女的赡养义务,2013年我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也可以说是尊老、孝老的核心价值观得到的法律的保障,尊老、孝老不仅应该是每个人的自觉行动,更是每个人的义务。 二是要传承文化。尽管由于西方文化的入侵,子女独立、老人与子女分开过、以房养老、社区养老等新观念已被部分人群接受,且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新方式方法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但不能被否认和丢弃的是,尊老、敬老、孝老作为传统文化应该被传承。尊老、孝老的方式有很多种,子女赡养老人也只是尽孝的一种方式,不管以后的养老模式怎样改变,孝感文化不丢,尊老敬老的传统不变,核心价值观应该被弘扬。 三是法律调节要发挥作用。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障,清官就不再“难”断家务事了。法律调节,尤其是基层法官们的“田间法院”,是为农村群众普法的良好契机,法律法规的精神得到解读,也在实际的案例中得到贯彻和体现,而通常这些案例都是农村常见的纠纷,群众有了“法”的意识,就有了“权益”保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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