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坚决防止“反腐力度减弱”的误区。没有反腐败高压态势作为强大背景和持续强化“不敢腐”的氛围,讲纪律就会没人听,抓纪律就难抓出成效,实践“四种形态”的效果就难以显现。强调“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中央在反腐败的态度上有改变、力度上有减弱,防止把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与“四种形态”对立起来。要把“四种形态”的把握同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同把纪律挺在前面紧密结合起来,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步伐不停,让纪律成为真正的铁律、带电的高压线,使运用“四种形态”有强大威慑作为坚强后盾。 二要坚决防止“反腐压力责任减轻”的误区。“四种形态”要求纪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关口前移,看见问题就及时指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这是执纪范围的扩大、执纪手段的丰富、监督内容的拓展、工作战线的拉长。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压力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不仅要抓大问题,也要处理小毛病;不仅要锁定腐败分子,还要管好一般党员干部,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全覆盖。只要违反了纪律,就要以党的“六大纪律”为标尺,对号入座,运用“四种形态”进行相应处理。 三要坚决防止“信访问题线索淡化处置”的误区。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要求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既不能停留在原来的办案思维上,热衷办大案要案,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坚决防止把严重违纪的问题淡化处理。必须做到不枉不纵,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该教育挽救的教育挽救,该深查细究的抓住不放,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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