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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zh3213

[热点事件] 小区停车费,开发商任性涨价,如何限制?谁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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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2:55
每月停车费1000多,抢人吗?政府应该管管!要不然纠纷不断,社会就不和谐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2:56
土地是谁的,政府坐视不管是让人民造反?收不收,收多少应该业主们说了算,凡是空位都是公共资源,岂能让区区开发商当家做人民的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2:57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2:57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2:57
原来本没有物管,不晓得要花钱请人来把自己圈进去是为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3:01
即然放开由市场调节,那物价局设来何用?不能只強调法,不強调监管。发委用的是管而不是督`。管的法子很多,不能借法推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3:03
为什么很多东西政府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呢?说到底还是政府的管理者都太聪明了!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老百姓会求着让政府出面来管理。政府管理的最后结果嘛!你知!我知!他更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3:04
修房子国家就该规定1比1的停车位,不允许买卖,多出来的才能收费,国家政策定出政策实施又不坚定,定规定也就连屁不如。中国人口这么多以后家家户户都会买的起车,现在不把规定做好以后停车矛盾会天天让你们这些当官的别想睡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3:05
这停车费究竞是给开发商还是给物管的,这我不知道如果是开发商收,我认为他们应该把停车场的成本都加到房价里了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3:06
我们的工资已难于应付全面疯涨的物价,停车位价格又疯涨,更是雪上加霜。

发表于 2016-10-2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鑫城府  1.8以下 月480元    1,8以上580元,2.0以上660元。临停:前两小时10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2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3:07
小区停车费,本小区收低,外来车辆收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3:10
这是把公共资源和社会管理任性私营化,对社会公平和稳定必会产生深远影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3:12
本来买房就公摊了的,收点卫生费和管理费还是可以的。超过100都太过了。为自己的公摊再次买单不合道理。大欺负买主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3:12
小区內的住户平什么要收这些停车费收来谁要如果住户要给那么应把公难面积退回给住户物业费也不交可以收停车费同意的点个赞小区内的住广要一至同‘心坚决不交把开发商告上法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3:13
政府都不能管的事,小老百姓算毛,能把本公司蹬翻?切。认了……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3:13
这个收的费用是谁的?能不能听到降价这种利国利民消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3:14
绵阳华润中央公园物管真不要脸!我买了一车位交了一年物管费期满后车子外出一年。回来后交物管费不收。必须补交一年才能使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3:14
我赞成小区车库停车费由业主委员会定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1 13:14
要收费就别卖公摊,要公摊就别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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