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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拆迁律师杨在明 | 告诉您公房拆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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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1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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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那么,公有房拆迁要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公房的所有人作为拆迁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理应与其它的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房屋的产权可分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权属的不同又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与国家授权单位自管的公房一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公房的所有人作为拆迁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理应与其它的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在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当中,应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制订的公房拆迁补偿行政规定,不应有别于私房的拆迁补偿额度和利益分配方法,否则,将有悖于新《条例》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立法目的。

  第二,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房经租中,房地产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收益权,将占有权、使用权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从房地产所有权人处取得占有权、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给付租金,这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双务民事活动。

  拆迁也属于民事行为,新《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坚持《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权人应该获得所拆除的房地产价值,包括区位价、重置价及附属物的补偿价,而使用人应该取得因房屋被拆迁使用权灭失的损失补偿,包括过渡费、拆迁费等。

  第三,承租人是否应该取得区价补偿呢?

  承租人同样应享有,但承租人享有的不是房屋的区位价,而是使用权的区位价,因为拆迁,承租人从原有区位迁出,对生活造成了不便,因此我们在制订过渡费、搬迁费等拆迁费用标准时,也应结合房屋的区位价等级差,确定相应的补偿比例,在过渡费、搬迁费等给承租户的补偿中予以体现,即遭受了多大的损失,就得到多大的补偿,更得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不是从房地所有人应得利益中挖出一块来贴补承租人。如果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子女有份吗?主要看承租人是否变更,在什么时间变更。

  第四,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民事原则

  现有的公房已被拆迁,如何安置使用人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也是实行等价交换,超过或不足的价值,互找差价,应该按照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方法,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公房的拆迁工作正在全国各地大量进行,对此如果认为没有获得合理的补偿或者在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欢迎广大被拆迁人来电或到所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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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超出期限不作出回复意见书情况的反映
尊敬的阆中市政法委书记:
   我叫金维建,男,汉族,62岁,是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辖区人,电话15309070510。
     2016年8月11日,我向阆中市政法委书记书面递交了,“执行阆中市人民政府案《有法也无法》书面材料”,主要反映“行政起诉政府,执行两级法院判决超时,司法建议不认可、不采纳;执行走过场;涉法涉诉上访人批准归省里:行政强权软抗法,要承担后果;加大执法力度,体现法律效力”的上属内容,就是请求政法委书记,依法行使权力,督促落实执行阆中市人民政府案执行法院判决,才能体现党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根据国家信访条例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在60日内办结信访案件,我递交的信访材料时间是2016年8月11日,至2016年11月8日止时间已达到约3个月之久,己超时1个月未向我作出回复,2016年11月4日我到政法委讨要说法,他们连我递送的资料都找不到,何谈回复的结果,这就是慌言,其行为属不作为,为此我只有再次向阆中市政法委书记递送同样资料请求依规、依法给我作出公正回复。      
    致

                                  金  维  建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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