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实际,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 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五条 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第七条 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可相应降低一个等次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第八条 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第四章 高级教师
第十四条 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政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第十五条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在本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对村小(教学点)教师,可适当放宽至承担县域一定范围内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0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六条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高水平教研文章,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市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第十七条 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八条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第五章 一级教师
第十九条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第二十条 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研成果获县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第二十二条 初中以下学段教师,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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