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新法中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做出进一步明确,并增加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社会共治应该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的原则、新的理念。”黄薇表示,“所谓社会共治就是治理好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
黄薇指出,在这次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关于社会共治的方面,首先在总则中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具体制度上,有四个方面体现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分别如下:
第一,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专业的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共治方面消费者组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第四,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据了解,新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