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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产税”通告引关注 澄清:非新政 与房地产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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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则房产税通告引起广大市民关注,市地税局澄清:

  “通告中的房产税与热议中的房地产税无关”

  依照规定,对个人非经营用的房产如个人居住用房,免征房产税,但对个人出租或从事经营的,依照现行规定缴纳房产税

  昨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工作的通告》引起广大市民关注。通告称: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使用人缴纳。

  不少读者致电咨询,通告中说的房产税是否是新政?普通市民是否需要缴税?房产税与热议的“房地产税”有何区别?市地税局昨日进行了解答。

  澄清:

  现行房产税并不是新政

  “现行‘房产税’不是新政。”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房产税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所规定。依照条例,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每年5月、11月两次缴纳。2016年11月为今年第二个征期。为加强现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提醒广大纳税人及时在申报期内缴纳当期应纳税款,并补缴以往欠税,市地税局于2016年11月1日发布了此通告。

  “通告中的房产税与热议中的房地产税无关。”该负责人强调。

  依照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分别为产权所有人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房产税的征收,依照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税率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按12%税率计征。

  规定:

  个人居住用房免征房产税

  关于普通市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的问题,该负责人强调,依照规定,对个人非经营用的房产如个人居住用房,免征房产税,但对个人出租或从事经营的,依照现行规定缴纳房产税。

  通告中也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了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由纳税人在每年的5月、11月,分两次自行申报缴纳。2016年11月,在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同时,补缴以往欠税。

  市地税局再次提醒,纳税人需要咨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可以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免费领取政策宣传资料,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对公告的解读可在市地税局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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