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第一条:
本通知在《政府公报》上刊登60天后生效。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机动车”,是指:
用于载运乘客的汽车,含驾驶者在内,座位数最多不超过九个,不包括中巴的小型汽车。
用于载运物品的汽车,含载重量在内,整车重量不得超过3500公斤。
所称“当地机动车”是指在与泰国边界相连接的国家注册登记的汽车和摩托车,频繁入出边境海关口岸办理事务,例如销售货物、接受医疗卫生和教育服务等。机动车入境后必须遵守泰国交通部陆路运输厅法规,仅在批准的行驶范围内行驶。
所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根据泰国《2008年旅游业务和导游人员法案》,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国际或普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根据本通知规定,所有参加旅游或特殊案件机动车,若在外国注册登记,未与泰国政府签署相关协议,或已签署协议但缺乏具体明确规定,必须办理临时入境行驶许可及相关事项。
以下几种外籍机动车除外:
根据泰国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进口机动车。
机动车所注册登记的国家与泰国签订公路运输协议的,如马来西亚、新加坡、老挝。
当地机动车。
第四条:
外国机动车入境必须向泰国陆路运输厅设在边境各府的办公室申请入境许可,提前10个工作日。
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和驾驶人护照复印件,有效期6个月以上,若申请人国籍不是免签证国家,未签订免签证协议,必须有申请泰国签证。
申请人驾驶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属于非英文表述的,应当提交泰文或英文翻译文本,并由驾驶人本国公证机关出具证明。临时机动车行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
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非英文表述的,应当是提交泰文或英文翻译文本,并由机动车所有人本国公证机关出具证明。纳税期限不少于入境时期限。必须提交机动车标准照片至少一张,明显看见车身类型、颜色、号牌等。
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必须提供文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允许申请人使用自己的车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应当提交泰文或英文翻译文本。
机动车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复印件,根据泰国《1992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00铢以上,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000铢以上,保险期限不少于入境期限。
入境相关证件,例如住宿地址、入境有效期、入境出境口岸、入境出境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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