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社会上的人说,现在退休年龄的计算,是以档案中年龄最大的一个为准。(“荒唐”——可以人为改吗)
当个比方说,有一个人,名叫周簿永熙康来,查阅档案年龄里,有一次《干部年报表》中填写的出生于1961年3月8日,又有一次《干部考察表》中填写的出生于1960年3月8日。而此人公安局办理的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是1967年3月8日。因此,此次该名干部退休年龄,应该按照档案中最大年龄——出生年月1960年3月8日计算。
又比如有某人,名叫欧夏阳丹,档案年龄,不管是《干部年报表》、《干部考核表》(假设的)等,出生年月都是统一填写的1973年8月27日,与她本人由公安局颁发的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完全一致。但是,事实上,此人的出生年月是1970年8月27日(这个年龄她妈老汉清楚,兄弟姐妹清楚,或邻居也清楚)。 此种情况,请问:能否实事求是地以她真实的出生年月——1970年8月27日为准,作为她退休年龄来计算。
综上所述及简单分析,年龄往小的报,在以前那些年中,就是现在年龄较大的人当中,的确存在。一是往小的报,想当官,二是往小的报,可以单位多工作几年,多挣几年补助。还有一些原因都各有自己的目的和小算盘,不然怎么把年龄往小里报呢。世道变了,有的想退休了,这也是叫做反转吧,也是30年河东,40年河西。
在此,就有问题要问了,那由公安局颁发的身份证就不起任何作用了!你前者(所谓的档案)都以年龄最大的来计算退休年龄,把身份证远远地扔在一边,给人一种“身份证起个球作用”。后者你就不依实际年龄来计算退休年龄。恐怕不公平,不公正吧。也没有公开吧,更谈不上在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吧。在此得出错误结论——档案年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认可的,是可以采纳采信的,完全给人一种错误感觉。而身份证年龄只能是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或与档案年龄比,法律效力要低级一等。是不可以采纳彩信的。强烈要求退休年龄的计算以公安局颁发的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为准。
不知对否,可以相互讨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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