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国土局设置小金库、集体私分公款的窝案,已经尽人皆知,这件事在普格论坛发表后,曾经使沉寂一时的普格论坛小小地火了一把。案件据说现在由普格县检察院在办理,其中是否涉及个人的贪墨,不得而知。在关注这个事情之余,有一个小小的问题总在脑子里萦绕,挥之不去,这就是:在提督部门不可谓不众多、监督制度不可谓不完整、监督“机制”不可谓不“完善”的条件下,该县国土局的集体窝案还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发生了,而且据说发生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这是为什么呢?
思考过后,得到的一点结论是,相关监督部门的失职渎职、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为这一案件发生提供了可能的土壤。而且,相关部门的失职、渎职在事后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又为失职、渎职现象的屡屡发生提供了避风港。据朋友间闲聊得知,国土部门作为地方的第二财政,上级给的资金和本级收缴的资金相对很巨量,对这些资金的管理,相关部门是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的,比如,财政部门的集中收付制度、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制度等等。据说,案发前,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该单位还进行过财务检查、审计,但就是没有发现问题。所以,普格人都戏说,国土局现已入狱的那个会计是个做假账的高手。这是因为假账确实做得太好还是相关部门的工作粗糙造成的呢?希望这些部门不要说出这样可笑的话:“不是我们无能,而是共军太狡猾”。
从这个意义上说,形同虚设的监督检查制度,等于成为了腐败发生的助推器,正是这个助推器助推了此案里那些当事人的私心。私欲侵犯法规的高压线,而触电的几率那么微小,私欲怎么能不膨胀呢?
领导者的决策应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决策错误造成重大问题和重大损失的,应该担负起被追究的责任。这已经成为高层的理念,而且已经成为明文规定。相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同理,也应该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被时间检验为失职、渎职或能力低下的,也应该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如果不这样,每个人都认认真真做好本职工作、为自己的工作负责的压力、动力在哪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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