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起承办法官初步协调、合议庭成员全面协调和院领导支持协调的工作机制,以判前沟通交流、司法建议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二是明确协调内容,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案件,把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等问题及救济渠道向原告讲清讲透,促使原告明确案件症结所在。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合法的案件,认真分析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后果,促使行政机关在判决前改变不合理的行政决定或主动履行应履行的职责。三是协调工作注重找准问题的切入点,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促使当事人之间增进理解,减小分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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