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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律师总结购房合同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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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今购房热已经不是一年两年了,孩子结婚买房,为父母养老买房……总之,各种买房的理由促使购房者精挑细选,看了这个楼盘又看下一个楼盘,生怕买的不如意,后悔一辈子,但是,在选房的时候售楼处跟你说的就一定能实现吗?你签订的购房合同上写明白了吗?律师提醒购房者签订买房协议时别马虎大意,可能口头跟你承诺的与合同上的大相径庭……
  1、面积误差有猫腻
  北京律师提示:
  个别发展商将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或其他与房屋无关的面积充做面积误差。购房者可以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率,即实际使用面积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购房者便可选择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
  2 装修拒绝说进口
  北京律师提示:
  建议在补充协议中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所有内外装修、设施设备的种类、型号、品牌等。写明“出卖人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不能用进口、高级等名词。
  3 贷款不批分责任
  北京律师提示:
  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贷款得不到批准,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自身原因,可选择变更付款方式或要求退房。这些内容在格式合同或补充协议里应明确约定。
  4 赠送花园别轻信
  北京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所以即使房地产商在合同中约定了楼门前底层用户窗户下的小绿地归您使用,如果没有得到全体购房人的认可,这种约定并不保险。您最好能和房地产商约定清楚使用的费用和期限,并明确使用权如被全体业主收回,房地产商应赔偿什么损失。
  5 配套设施留意时间
  北京律师提示A
  在开发商拥有会所、地下车库独立产权的情况下,在合同中明确是小区自用还是在保障小区业主使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对外开放,并明确具体的使用费用。
  对出售的地下车位,不买车位的购房人就要在合同上明确,自己如果将来有车,可以停在什么地方。
  北京律师提示B
  一些购房人在合同里只约定“预留电话线、有线电视插座、管道煤气入户、24小时热水……”,却没有说明这些功能在入住时是否能正常使用,这种含糊不清的约定是没有意义的。
  北京律师提示C
  关于配套设施业主通常认为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就放心了:“保证邮局、商场、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在某年某月某日达到使用条件”。
  对于“使用条件”业主往往理解为只有开张才能算达到使用条件。
  但开发商会说:“房子卖出就达到使用条件了。至于什么时候开张不是我说了算。”所以应在合同中注明什么叫达到使用条件。
  6 交房标准具体化
  北京律师提示:
  将交房含义具体化,即规定为:交房屋钥匙,否则应为开发商违约。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不下产权证该怎么办,很多合同里没有规定,应明确为若不能按时办理,则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业主退房。
  7 维修连坐开发商
  北京律师提示:
  在北京市新增楼盘中,部分采用了通过燃气系统独立供暖的方式,而不再通过市政热力管线集中供暖。由于提供该种燃气系统的大多为德国、意大利等国外厂商,购房者难以保修和维修。
  最好在补充协议中将开发商的责任和厂商的保修、维修、更换的责任连带起来,要求开发商在购房者联系不到厂商的情况下保证正常供暖,并负担一定的维修费用。
  8 管家好坏先相面
  北京律师提示:
  新版《合同》已提示购房者,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与开发商自由约定。但这还不够,在补充协议里还应约定:前期物业的服务时间、物业权利、物业期限届满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决定是否继续聘任物业或重新指定其他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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