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为帮朋友“出头”,竟然冲击公安机关办案中心,并造成一名民警受伤。日前,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被告人罗某某(女,东兴区人)被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晚11时许,在东兴区607所附近的修理厂外,货车司机温某某因倒车与同在路边的醉酒者张某林发生纠纷,张某林用拳头将温某某打伤后,又电话邀约其弟弟张某峰。张某峰接到电话后,叫上同在某歌城唱歌的廖某某和被告人罗某某等人赶到事发现场。东兴区公安分局东兴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在巡警的协助下前往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货车司机温某某的右眼被张某林打伤,遂拨打了120电话,并将温某某送往医院医治。随后,执勤民警将张某林带至东兴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告人罗某某等人跟随警车来到办案中心门口后,与现场民警发生争执。罗某某等人不听现场民警劝阻,也不顾现场设立的警戒线,多次冲击办案中心。在冲击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造成民警李某的左面部及左手腕软组织损伤。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了民警李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记者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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