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和选民是两个概念,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是选民,选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公民才是选民。
二、选举法规定,选举日20日前必须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公告。公布选民名单公告实际上就是一个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过程。按照选举法的要求,在选举日前,各选区应当对本选区的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有重登、错登、漏登的,应当及时依法纠正。选举法还规定,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欢迎网友实名申诉和反映问题,市选举委员会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纠正。
三、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不是只有在职人员才能参加选举,希望每一个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及时主动和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工作机构进行联系,积极参选!
西昌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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