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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FFF123

[安岳新闻] 拆违建令八次官司 资中院撤销三个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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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3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答网友“原点123”:
      胡代国的观点:县政府、住建局、一审法院认定的有关邓x2007年修建的房屋违反规划法的说法是对规划的时点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违法建筑”【原名违章建筑】的时间起点,是以规划后的起点计算。准确地说,征收土地公告与项目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时间起点计算,即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开始封户。之前的无证房屋是历史形成不是违章建筑。
论据如下:

      根据中国相关的立法时间,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84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在这条例之前,农村的宅基地没有任何证件,农民修房自己选地,不需要任何审批。《条例》实施后,农民仍然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由修建房屋,不需要申请证件;条例只对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房屋进行了约束。
       第二个阶段是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本法也没有对农村修建房屋进行拘束。
1993年11月1日,实施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在本条例实施之前,也没有对农民需要建房进行拘束。
       第三个阶段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
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开始对农民的宅基地进行陆续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即人们所称的“宅基证”,笔者手中收到的望城村个别农民房屋的宅基证颁发时间是2009年12月。
      200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8号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
      由此证明,没有宅基证、没房产证不一定是违章建筑
     农民的房屋,即使有宅基证,也没有颁发房产证,二楼、三楼、四楼更无证件。政府为了利益最大化,安规建发【200880号《安岳县规划和建设局、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安岳县房地产管理局、岳阳镇人民政府、石桥铺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房屋补办手续、确权发证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8年8月30日,开始对县城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封户,不颁发证件。
      值得关注的是川府函【2010】214号批准安府【2010】79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上述证明被告违反《立法法》第84条“法不溯及既往”
的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08月29日



折叠编辑本段历史修改版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修正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生效)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于1982年5月14日生效)
  • 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于1982年2月13日生效)


折叠

农民房没有证件的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政府违法封户多年违反封户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强制性规定
     请看安规建发【200880号《安岳县规划和建设局、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安岳县房地产管理局、岳阳镇人民政府、石桥铺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房屋补办手续、确权发证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证明,辖区内一大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办到房产证书的原因,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了与民争利,从2008831日起违法封户至今8年。安规建发【200880号《通知》“第二、时间要求:以上六类房屋补办完善手续、确权发证,必须按照程序在2008831日之前补办完,过期不予补办。”以及“四,凡属本次处理完毕后,以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律以“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以外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补偿。”
请问:哪一条法律或者说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长期封户?笔者认为,被告封户至今八年于法无据,是违法创设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为。这是邓名强房屋没有获得房屋产权证的原因之一。
    二是征集体土征房未依法同时进行造成。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3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溯及力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溯及力的规定。

  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法的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法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违反者的惩戒来促使人们遵守执行,人们之所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接受惩戒,就是因为事先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指导和警示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法只对其生效后的人们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如果允许法具有溯及力,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就没有安全感,也没有行为的自由。因此,作为一项法制原则,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一原则。我国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也就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因此,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是规章,不论其效力等级是高还是低,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一个原则,但是,任何原则都是相对的,都可能有例外。对于法不溯及既往这项原则来说,如果法律的规定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增加公民的权利,也可以具有溯及力。如刑法的从轻的规定就是如此。因此,本条规定,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法律规范可以有溯及力。这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法规、规章等特定的调整对象,不是泛指,不是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使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溯及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3 17:44
胡娃为了编钱硬是花本钱从网上下载好多东西下来,说穿了连他自已都不懂,还是输!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法》第84条“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原则

发表于 2016-11-24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AFFF123 发表于 2016-11-23 14:58
AFFF123 发表于 2016-11-22 17:32
诽谤是徒劳的。昨天、今天,分别有一千多网友阅读我的博客,特别是胡 ...

胡代国,试问谁诽谤你了?只能你辩护就不能够别人辩护了吗?
首先,据我了解,按照安岳县2006年开始实施的总体规划,上诉人邓名强于2007年修建房屋的新村一组位于县城规划区,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因此,该案适用法律可以是《城市规划法》。作为法律职业人你难道还觉得法律适用有问题吗?
其次,《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和“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的规定,2007年上诉人邓明强在规划区修建需要由规划主管部门也就是县住建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邓明强未办理以上两证,难道不是违法行为吗?
最后,再看《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的规定,未取得批准文件,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试问上诉人邓名强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的前置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种情形还属于可整改措施的情形吗?
综上,邓名强2007年在新村一组修建房屋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法律依据(国土局可以按照违法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76、77、83条对2007年邓名强在新村一组修建房屋进行相应处罚,县住建局同样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胡代国你代理的此次胜诉具有偶然性。最重要的是对当事人毫无实际利益,而你从中收取了不少好处费吧,扪心自问一下,你这种行为对得起良心吗?

发表于 2016-11-24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试问谁诽谤你了?只能你辩护就不能够别人辩护了吗?
首先,据我了解,按照安岳县2006年开始实施的总体规划,上诉人邓名强于2007年修建房屋的新村一组位于县城规划区,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因此,该案适用法律可以是《城市规划法》。作为法律职业人你难道还觉得法律适用有问题吗?
其次,《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和“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的规定,2007年上诉人邓明强在规划区修建需要由规划主管部门也就是县住建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邓明强未办理以上两证,难道不是违法行为吗?
最后,再看《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的规定,未取得批准文件,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试问上诉人邓名强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的前置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种情形还属于可整改措施的情形吗?
综上,邓名强2007年在新村一组修建房屋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法律依据(国土局可以按照违法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76、77、83条对2007年邓名强在新村一组修建房屋进行相应处罚,县住建局同样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胡代国你代理的此次胜诉具有偶然性。最重要的是对当事人毫无实际利益,而你从中收取了不少好处费吧,扪心自问一下,你这种行为对得起良心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点123 发表于 2016-11-24 12:07
胡代国,试问谁诽谤你了?只能你辩护就不能够别人辩护了吗?
首先,据我了解,按照安岳县2006年开始实施的 ...

莫谈好处费!本案判决后,至今原告还没有与胡代国见面。就是判决后,胡代国也不知道。2016年11月10日,胡代国到资阳代理袁岳案子时,戴法官才告诉胡代国原告赢了。原告说自己不在家,所以就没有告诉胡,也没有送判决书给胡代国。所以,还是莫想要好处费。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首先,据我了解,按照安岳县2006年开始实施的总体规划”。
根据川府【2010】214号,省政府批准安岳县是2010年后实施的安府【2010】79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啊!

发表于 2016-11-24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AFFF123 发表于 2016-11-24 12:35
回答“首先,据我了解,按照安岳县2006年开始实施的总体规划”。
根据川府【2010】214号,省政府批准安岳 ...

我说的是安岳县县城总体规划,适用的法律是《城市规划法》,并不是你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

发表于 2016-11-24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AFFF123 发表于 2016-11-24 12:35
回答“首先,据我了解,按照安岳县2006年开始实施的总体规划”。
根据川府【2010】214号,省政府批准安岳 ...

胡代国你为何我谈的是安岳县的城市规划,你怎么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请弄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再谈法律适用问题。奉劝你一句,不懂得话最好百度一下,你说错了就是我在撕你嘴脸。。。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点123 发表于 2016-11-23 09:31
小胡娃,你上诉书上面所称,“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针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第84条规定,利用2012年的法律拘束2007年的违法行为,更是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点123 发表于 2016-11-23 09:47
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针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


欢迎申诉或抗诉,县政府、住建局和二审法院斗法,本来就是一场有可看性的好戏,我就喜欢看这样的戏。全国人民都喜欢看这样的戏,胡代国的博客日记又增加一篇可读性的文章,留给后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AFFF123 发表于 2016-11-23 14:58
AFFF123 发表于 2016-11-22 17:32
诽谤是徒劳的。昨天、今天,分别有一千多网友阅读我的博客,特别是胡 ...

胡代国是70岁的老人,虽然是公民代理人,也是一个讲理讲法有礼貌的人。我就搞不懂,网友“原点123”、还有那X主任,也不过40岁左右的领导,为什么在回帖中称胡代国为“小胡娃”等等。这难道证明你们比胡代国高尚吗》答案是非也!缺乏修养。

发表于 2016-11-24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AFFF123 发表于 2016-11-24 1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 ...

上诉人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现在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实施,请你注意违法行为是持续状态,依据《城市规划法》或者《城乡规划法》难道不受处罚吗?违法不付出代价吗?
胡代国,人在做天在看,当事人抢修抢建,并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为了骗取国家拆迁款,这种事情损害了大家公共利益,违反了社会秩序,是违法的,难道你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还不明白吗?
这个案子,你半管水起诉偶然胜诉,估计不会持续很久。在你心目中获取利益是不是就可以践踏法律嘛?你收取了当事人的好处费,增加了别人违法的成本,如果再审败诉,当事人损失就会更大,你说你不是坑人是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了!快14点,我又要去法院调解案子了,用“原点123”等网友的话说,胡代国又要去挣钱骗钱去了。今天下午的案子,我已经电话支持法官的调解方案!你们这些多管闲事之人又有诽谤的话题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点123”你称七十老人为“小胡娃”不知合适?
也不知你有几岁?
一位总统带着孙子散步,有个乞丐向他鞠躬敬礼,总统马上驻足还礼,而且弯腰更深。孙子不解:“他只是个乞丐啊!”总统回答:“我绝不允许一个乞丐比总统更有礼貌!”不要以为别人尊敬你,是因为你很优秀,其实别人尊敬你,是因为别人很优秀,优秀的人对谁都尊敬。礼貌和尊重,象征的是境界和修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15:11
小糊娃就是对你娃专骗钱的蔑视!

发表于 2016-11-24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AFFF123 发表于 2016-11-24 14:01
“原点123”你称七十老人为“小胡娃”不知合适?
也不知你有几岁?
一位总统带着孙子散步,有个乞丐向 ...

我28岁,但是我觉得你老人活得没有我明白,不应该倚老卖老,所以说你小、说你娃;你不尊重法律的要求的公平正义,试图歪曲违法事实,乱做辩护,所以说你胡。。。不是我不尊重老人,是你这样的老人不值得人尊重。你懂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安岳法院镇子法庭特邀胡代国参加今天下午三点的示范性审理案件。
    今天下午三点,安岳县人民法院镇子法庭示范性审理陈X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整个审理全程录像录音,对外公开。审判员杨法官在审理本案后,当场宣判。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六万多元。安岳法院特邀胡代国参加旁听。宣判后,胡代国表示谢谢安岳法院公正司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4 17:29
小糊娃又在扯谎日白的!刚刚说要去调解案子挣钱钱,原来是旁听说?旁听就是话都讲不上,哪门挣钱钱?这种巴子扯起,我刚才还和奥巴马在地球上一起散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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