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一生何求”积极参与老胡帖子所提问题的讨论,不过,你的上述“农村房屋拆迁哪来的非宅基地使用权”观点错了。理由如下:
中央纪委监察部(2011)8号文件《紧急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之前,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2004年,安岳县解放村的集体土地就被全征为国有土地,早已纳入县城重点规划区,变成了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农民早已经变成了居民,达到岁数的,已经领取社保金多年。而今,拆迁县城规划区内农转非居民的房屋怎么不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呢?怎么会还是农村呢?这个问题在县政府所有领导的脑海里已经得到认可,安岳县人民政府还出台了安府发(2015)22号《关于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看来,你“一生何求”对国有土地的概念不清。根据法律规定,所谓国土土地包括国家原有土地和新征农民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征收后就变成了国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国有土地要变成建设用地方可实施建设。
请学《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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