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法修正案(九)该条款的新特点
(一)首次明确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解决了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和实践中各地区定罪量刑的混乱。
(二)将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犯罪对象扩大到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范围进行界定。其不是单指居民身份证,还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增设罚金刑。针对原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增设“并处罚金”的条款,同时对该条前两款均增设罚金刑,从而加大处罚力度,弥补了原条款中犯罪分子违法成本低的漏洞。
(四)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面增加一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对在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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