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bzjob网友:
首先感谢您对平昌法院工作的关注!
您发帖反映张振华诉通江县小岭子采砂场及王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我院(2014)平民初字第591号判决书判决:一、限二被告通江县小岭子采砂场负责人文华平与被告王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张振华工程款420245.00元。二、驳回原告张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申请人张振华于2014年8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9月19日及同年10月20日通知了申请人张振华和被执行人王轸到场处理,双方算账后还下差378695.00元,并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自觉履行,我院即继续执行,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我们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和方法,以保障申请人权益。
另外,通过对未按期履行的被执行人信息的清理,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您若认为本院法官在承办本案过程中,有违纪、违法、徇私枉法行为的,可向本院纪检监察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本院将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本院纪检监察电话:0827—6224341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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