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16年度申请市城区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有关规定的公告
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住保发〔2014〕1号)和《关于印发<遂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办发〔2015〕2号)文件规定,市住保办拟在今年11月29日—12月7日以提标扩面的形式,再次针对未申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二批租金补贴申请工作,现将申请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范围:船山区高升街、介福路、南津路、镇江寺、育才路、凯旋路六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居民、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下同)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申请租金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最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租金补贴申请:
①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保家庭);
②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③申请人属市城区正式户口,并取得户籍1年以上。
2.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租金补贴申请:
①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的2.5倍以下的家庭(含2.5倍);
②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③申请人属市城区正式户口,并取得户籍1年以上。
2014年度市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过并公示无误的申请户和2016年第一批申请成功的不得申请本次租金补贴;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租金补贴。
(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租金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已与市城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市城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3.本人及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户籍不在市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租金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与市城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市城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2.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3.本人及其父母子女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在按《公告》要求准备相关手续后在社区、街道办、公安、民政、房产档案、住保等相关部门逐级办理。
二、申请材料
此次租金补贴申请材料全部按照新申户标准提交;社区在社区审核意见栏中填写审核意见。
(一)城镇居民租金补贴需提供材料:
1.《遂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低保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证明;
5.结婚证原件收复印件;
6.收入证明;
7.现租房证明等。
(二)新就业大学生租金补贴需提供材料:
1.《遂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现住房情况证明;
4.大中专院校毕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三)户籍不在市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租金补贴需提供材料:
1.《遂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缴纳社保情况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证明;
5.与市城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市城区的用工主体)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保障标准及方式
按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计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人/月。
城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租金补贴标准:2元/平方米/人/月。
四、办理程序
(一)城镇居民办理程序
在所属居委会(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住房证明以社区为单位,统一报建设大楼3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科查档签章;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或各居委会出具,民政部门核实签章),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查合格并由居委会(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统一上报市住保办审核。
(二)新就业大学生办理程序
到单位所属居委会(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住房证明以社区为单位,统一报建设大楼3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科查档签章;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出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查合格并由居委会(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统一上报市住保办审核。
(三)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程序
到单位所属居委会(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住房证明以社区为单位,统一报建设大楼3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科查档签章,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查合格并由居委会(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统一上报市住保办审核。
所有资料经市住保办审核并经媒体公示无异后,进行备案并适时安排租金补贴发放工作。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到社区、街道办、船山区民政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科审核。
2016年12月8日至12月14日住保办审核。
(二)地点:城镇居民到市城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事处、民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科、市住保办逐级办理。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到用人单位所在社区(居委会)、办事处、民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科、市住保办逐级办理。
六、相关要求
(一)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2014年度市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过并公示无误的申请户、2016年上半年已申请租金补贴通过的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二)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格处理。
(四)保障范围为:船山区高升街、介福路、南津路、镇江寺、育才路、凯旋路六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居民,在市城区范围内就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五)公告涉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以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计算。
(六)咨询、投诉电话:0825—22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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