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贵在落实 2016年11月30日 《中共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相继实施释放出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的重大决心。《条例》和《准则》为我们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提供了新遵循、指明了新方向。如何将十八届六中全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落地生根,既是考验各级党委政府的层层执行力,又是考验执政者的决心和信心。 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等管党治党新要求,关键是把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坚持从领导机制上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各级部门“一把手”负责一个单位的全面工作,他们既是责任的主体,又是落实责任制的组织者、领导者,理所当然地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同时,分管领导既要增强大局意识,做好自身工作,又要做到“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管事与管人、抓业务工作与抓思想工作、抓分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部门党组织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责任制工作,纳入议程,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并逐级建立健全落实责任制的领导机构;另一方面要切实履行责任制规定,做到重大决策直接部署,重要问题直接解决,重要工作直接抓落实,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坚决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对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及时研究,明确表态,果断决策。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注重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精神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相关问题,掌握政策,区别对待。对群众反映强烈、有明显违纪现象而不查不管,甚至袒护包庇的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对那些敢于揭露问题,积极查处案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的领导干部,应给予肯定和表扬。要把责任追究同民主生活会、廉政考核、任免考核、民主考核、领导干部述职等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从中发现应当追究和处理的问题,以此增强责任追究的约束力和实效。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强化责任落实考核考评机制。上级党组织要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并作为对党员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听取相关责任人近期工作情况汇报及下一阶段的目标打算,使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了班子主要领导,细化到分管领导,量化到了个人,基本做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贯穿在日常管理监督中,敢于较真,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武胜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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