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在进行上海二手房买卖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样特殊的情况?产权非本人,交易需授权,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应对呢?今天法读房产就将为大家介绍这样的案例。 案例:产权产调不明确,中介催促签字 2015年11月3日,业务员小刘在操作某买卖案件时,业主邱某提供了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邱某,但产调显示的产权人为某服务公司。邱某称该房屋只是做了抵押,自己有权处置该房屋。shangeshgh 小刘轻信邱某的话,促成双方签订《上海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意向金转定交给邱某。不久客户董某发现有人在房屋内装修,经询问,得知业主已将该房屋卖给了服务公司。董某遂报案,最后邱某因合同诈骗罪入刑。但邱某无力归还定金,董某遂起诉该上海房产中介,要求赔偿。 法读视点:产调记载信息更具公信力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若产证记载信息与产调不一致,应以产调记载为准。本案中,业务员已调取产调并发现邱某非产权人,却轻信邱某的话,误认为其是真正产权人,具有处分权,让其签字,该上海房产中介存在过错。 且根据公司制度,此情形下,应做定金保管,但小刘却直接将定金交付给业主,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作为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该中介未尽到审慎义务及提醒义务,存在居间过错。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该中介在促成董某与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和提醒义务,对于董某被邱某骗取定金的损失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判决该家房地产中介赔偿董某一部分损失。 小结:中介理应尽到审慎及提醒的义务 操作案件时,应按照公司制度让上海二手房交易双方签收《交易事项告知函》,并尽力核实交易物业的基本信息,若产证记载信息与产调不一致,应以产调记载为准。 若已确认签字人非真正产权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做定金保管,若产权人与签字人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且无法提供授权委托书,则应让该签字人及客户签署代签承诺书并做定金保管。否则,若造成客户损失的,该房产中介可能因未尽到审慎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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