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观念当中,如果杀人,肯定是要偿命的。正所谓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是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创建,法治国家的建设也逐步步上了正规。法治之下,人人遵守法律,法律意识深入脑海,平时守法、遇事用法、善于学法,不存在胡搅蛮干的现象,当真是所谓的治世。 但是,近日一则题为“两小伙为争女友持械斗殴,叫嚣:未成年人杀人无罪”的新闻着实使人震惊,法治国家竟然会说出这样的话来!难道真没学过法律,不懂一点法律?还是懂的一点法律,进而充分发挥了想象?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由此可知,未成年人杀人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因此,新闻中的小伙说出那样的话,真真是不懂法律啊,值得我们法律界人士的担忧! 既然未成年杀人也有可能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说句心里话,就为一女子而大打出手?到底是哪里来的火气?还是年少轻狂?和谐社会、法治国家,是杜绝出现暴力事件的。 于此,笔者想说的是,我们一定要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同时还应庆幸我们生活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里,文明办事、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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