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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司法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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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金维建,住阆中市七里街道办处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申请事项:
原告金维建诉被告阆中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要在异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
阆中市人民法院若审理被告阆中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话,阆中市人民法院和阆中市人民公安局都是同一辖区的司法部门,两部门的级别同等,使阆中市人民法院对公平、公正判案带来极大难度,可能会影响判案不公平、公正,为摆脱受辖区地方干扰,使本案能够得到判案的公正性,申请人特申请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致:
                                       申请人:金维建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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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1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改革与你我有关。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1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向阆中市人民法院申请异地法院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1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厂房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分别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4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才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到了巨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行为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5条》之规定,毁坏财物金额巨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阆中市人民法院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发表于 2017-11-30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对判的错案,错就错死咬不纠。

发表于 2018-1-19 07: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2015年8月20日,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向阆中市国土局作出的(阆城函[2015]20)认定金维建位于七里大道39号商住楼共面积956.46平方米,其中所谓的违法建筑面积296.64平方米,因此导致阆中市人民政府才作出(阆府征补[201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金维建296.64平方米所谓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2017年12月29日,南充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府复决字[2017]16号。“该认定并未经行政执法程序作出,且未向申请人送达并告知申请人的权利救济途经,对申请人不应产生法律效力……,(阆府征补[2017]3号)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阆府征补[201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综上: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作为一个事业单位,无权作出认定。违法不按行政执法程序作出认定,又不送达和告知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违法故意损害金维建的利益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等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金维建
                                    2018年1月8日

发表于 2018-1-20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利用职权玩忽                          职守不履职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被南充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法律规定,是一个事业单位,无权确认违法建筑,超越权限违法作出的[阆城罚字[2015]27号决定书)无法律效力。
     阆中市公安局明知金维建和金维玲拥有在白塔村三社草房湾的房子是一幢楼合法。(阆城罚字[2015]27号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将两家的财产认定是金维建独有违法建筑,该处罚决定书应属无效。但阆中市公安局还支持这一违法行为。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还渺视法律,违法再违法,于2015年8月27日、9月8日,违法强拆该房,金维建报110,5次求助,但阆中市公安局,出警不处置,不出警。金维建、马大芳报案阆中市公安局以阆城罚字[2015]27号违法违筑为由,不立案侦破,向金维建出据阆公(七)不立字[2016]12号通知书,属行政乱作为。
     综上:阆中市公安明知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无权确认的行为违法,还支持(阆城罚字[2015]27号决定书,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未进责,对金维建建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金维建
                                       2018年1月8日

发表于 2018-1-20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利用职权玩忽                          职守不履职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被南充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法律规定,是一个事业单位,无权确认违法建筑,超越权限违法作出的[阆城罚字[2015]27号决定书)无法律效力。
     阆中市公安局明知金维建和金维玲拥有在白塔村三社草房湾的房子是一幢楼合法。(阆城罚字[2015]27号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将两家的财产认定是金维建独有违法建筑,该处罚决定书应属无效。但阆中市公安局还支持这一违法行为。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还渺视法律,违法再违法,于2015年8月27日、9月8日,违法强拆该房,金维建报110,5次求助,但阆中市公安局,出警不处置,不出警。金维建、马大芳报案阆中市公安局以阆城罚字[2015]27号违法违筑为由,不立案侦破,向金维建出据阆公(七)不立字[2016]12号通知书,属行政乱作为。
     综上:阆中市公安明知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无权确认的行为违法,还支持(阆城罚字[2015]27号决定书,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未进责,对金维建建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金维建
                                       2018年1月8日

发表于 2018-1-20 23: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5-11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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