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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 成都男子救好友溺亡 家属申请见义勇为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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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几个好友相约出游,2人落水2人施救,结果只1人生还……家属想给施救的申报见义勇为却遭当地拒绝,理由是:救"邀约"出游对象是义务!←网友对此表示理解不能,你觉得应该算见义勇为吗?

>>回放:朋友救朋友,这是应该的?

这本应是一次愉快的端午出游。今年6月,成都5个"毛根儿朋友"相约出游,却在郫县的全家大坝出事,肖某、喻某坐的船翻了,于某和张某跳入水中施救……最终4人仅喻某1人生还。

家属想为救人的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地综治部门认为,根据四川省的见义勇为条例,5个朋友相约出游是一种"特定的义务",因此不能认定。

>>规则:这个事情,全国争议很大

其实,全国多地的见义勇为条例,对这个"特定的义务"都有规定,但范围有大有小,争议很大:

广东:见义勇为必须是陌生人、且无权利义务关系,别说朋友了,只要双方认识就不算。←湖北、江西等地也如此。

福建:和上面这些地方不一样,在福建救熟人、朋友,大部分情况下也算见义勇为。

那问题来了,合着所谓"特定的义务"是各省自己界定?

●意见:见义勇为称号到底要鼓励什么?

>>专家: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认为,见义勇为的认定中,被救者与施救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做过多约束,除了近亲(比如父子)和法定义务(比如警察)外都应是见义勇为。

>>律师: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认为,邀约伙伴在旅途中虽有互帮互助的"特定的义务"。但在当时涉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法律上并没有规定邀约伙伴必须进行救助。这种情况下,应授予其见义勇为称号。

>>网友:对普通人而言,舍掉自己生命去挽救他人,难道是"特定义务"?就于某和张某而言,认定其为见义勇为,对社会没有任何负面影响,反而能弘扬正气。如果连这样的都不是,那见义勇为称号到底要鼓励什么?

有网友表示,看完这个案例,再也不敢叫上朋友一起玩了……你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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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13
该算是义勇为是成船事故不是游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19
不能算,应有义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20
不能算,应有义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20
不能算,应有义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20
不能算,应有义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20
不能算,应有义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21
不算见义勇为,救朋友是应该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22
如果不救又咋说呢?肯定算见义勇为的行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23
不能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33
应该算见义勇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33
应该给见义勇为奖,如果一路的朋友会游泳,那吗不是还要付点联带责任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33
这还要讨论?喝酒死都能评烈士,这还不能算见义勇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34
难道法律规定有义务去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38
应该算,生命的价值不是认识与否、有无义务可以衡量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43
肯定算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49
救了人还要功勋哪里是见义勇为+  你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50
见义勇为,应该鼓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52
那你是人民的官,该为人民办事,你还拿工资干舍,那就不该,人家死都不怕,你还在呼几个工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8:54
该救都该救,与亲疏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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