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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论坛] 法读房产案例:佣金确认书究竟在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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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近期受理的案件中,房产中介在和当事人签订房产居间协议的同时,往往还会要求当事人签署一份《佣金确认书》,而该“确认书”有“套住”当事人,防止其“反悔”的用意。一旦居间失败,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不成,中介公司可以据此要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款。专家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居间协议时,应谨慎落笔。即使已经签订了《佣金确认书》,也不应该漠视自己的权益,不要放弃说“不”的权利。
案例:“承诺书”上的2%赔偿金没兑现
去年5月21日,张某在上海中原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原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和案外人孙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他所拥有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112万元出售给孙某。
在签订居间协议的当天,张某同时在中原公司提供的《佣金确认书》上签字。记者在该份《佣金确认书》上看到,“基于若本人违约不履行买卖居间协议,将使中原公司损失可期得的佣金收入,为此,本人郑重承诺:若因本人违约未能履行买卖居间协议,导致《上海二手房产买卖合同》或者类似的合同无法签订的,本人自愿向中原公司支付总房价款2%的赔偿金。”
此后,张某和孙某因故并没有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去年7月6日,张某又签字确认:“由于本人自身原因,将不再出售该房产,本人亦不会继续履行该居间协议。本人同意向买受方退回本人签收的定金5万元,本人确认以上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shhuang44ss
此后,中原公司以此为依据认为张某存在违约,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支付赔偿金22400元。原审中,中原公司认为,没有签订买卖合同致使中原公司损失了可得的预期佣金。
法读视点:中介认定卖方违约,法律不承认
从中原公司凭一纸 《出售房屋承诺书》追索赔偿不成,是否即使签订了 “确认书”、 “保证书”以及类似的 “承诺书”,中介都无法获得赔偿?这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
据了解,近年来,在法院受理的房产居间协议纠纷中,类似房屋买卖当事人因签订“确认书”被中介公司告上法院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而上述案例比较典型。
这类保证性质的“书”均为打印文本,且从内容形式上判断可以被认定为格式文本。她特别指出,此类“书”有两个特点:一、该类确认书基本上都与居间协议同一天签署;二、该类协议上基本包含赔偿条款。例如记者在一份佣金确认书上看到,第4条款标明:“甲方应按照支付日期及时付款,未经乙方同意而延迟支付,乙方有权追索逾期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佣金数额每天千分之五计算)。”
沪上知名法律专家高富平教授就表示,房屋出售当事人与上海二手房中介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一旦交易成功,则不涉及任何风险;若交易失败,房屋中介就可能启用“确认书”来维护自身利益。
小结:签订房屋居间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
“卖房者不应漠视自己的权益,放弃说不的权利。”盛雷鸣提醒,即使房屋出售者与房屋中介之间签订了《佣金确认书》,当事人也应该勇敢地拒绝。
盛雷鸣解释,从实际法律意义上理解,“佣金确认书”本身并不能限制当事人说“不”,因为房屋出售者本身对房屋具有处置权,房产中介不能以此为借口。
不难想象,一些当事人因为不知道其中的原委,为了能够简单地息事宁人,便会选择支付佣金或赔偿金。盛雷鸣表示,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和已具较大规模的房产中介公司相比,房屋出售方处于弱势一方,双方对法律条款的专业知晓度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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