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2)日,记者从德阳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德阳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于近日出台。《规程》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认为当事人是工伤或否认与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的,需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新《规程》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设立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提供工伤认定业务咨询及文书送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工伤的调查取证,《规程》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当事人是工伤或否认与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以下情况在工伤认定申请时将不予受理: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不属于本人社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请人未提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提交材料的;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规程》还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