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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新闻] “司法解释”定义“偷盗婴幼儿” 阻断偷孩子的最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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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我省已为600余名被拐儿童找到亲生父母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今后将定义为“偷盗婴幼儿”。12月22日,当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时,省公安厅打拐处案侦科科长胡丽“眼前一亮”,“这样就可以阻断偷孩子的最主要方式了”。

  去年发生在成都的一起幼童失踪案,胡丽至今印象深刻。“孩子失踪的消息,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大量转发,铺天盖地的报道引发全城搜救。可能是这种阵仗把嫌疑人吓着了,结果第二天,嫌疑人就到派出所报案,原来,嫌疑人是孩子保姆,故意将孩子偷偷带回了自己家中。”胡丽说,孩子虽然找到了,但因为嫌疑人没有实施贩卖的行为,再加上法律上未明确,因此法院最终仅以“拐骗儿童罪”对嫌疑人进行了处罚。

  但这恰恰是日常生活中“偷孩子”最主要的方式。

  胡丽介绍,发生在我省的儿童拐卖案大多以4-6岁的幼儿为主,尤其是男孩,但司法实践中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案件较少,更常见、更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将这些行为定义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减少与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分歧,从而达到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的目的。

  目前,我省拐卖儿童犯罪高发、多发的严峻势头已经得到遏制,新发案件逐年减少,全省打拐工作始终保持在全国先进行列。胡丽说,“目前我省80%以上的拐卖儿童案件属于个别地方的自生自卖,网络上偶尔出现的偷孩子的帖子,后来查实的也少之又少,绝大多数属于谣言。

  在打拐工作上,我省一直力度不减。2007年以来,我省建立了由32个省级部门参加的反拐厅级联系会机制,定期通报打拐信息。2010年起,我省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一旦接到儿童被拐、失踪警情,全省公安将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调动一切警务资源,快速查找被拐、失踪儿童。此外,随着DNA高科技手段加入,我省强化对街头流浪、乞讨、卖艺等13类儿童的摸排和采血,目前已有600余名被拐儿童找到亲生父母。

链接

  “司法解释”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具体内容——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网友热议

  沈阳网友“我从山里来”:没有买家,就没有卖家,拐卖妇女儿童重刑,收买妇女儿童也应重罪,只有这样才能敲山震虎,避免更多妇女儿童受到伤害。

  北京网友“挥剑觅舟”:拐卖妇女儿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惩处太轻。一个儿童被拐,往往意味着一个甚至几个家庭支离破碎。

  广东网友“善良的小黑喵”: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希望看到更深更具体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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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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