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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市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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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50
网络舆情居然围堵,可见脑袋长在21世纪,思维愚在20世纪!

发表于 2016-12-26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发表于 2016-12-26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发表于 2016-12-26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11
你可以胜任巴中市宣传部部长一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14
理性对待,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19
师道何存?斯文何在?平民何辜?名为求理实为谋财,谩骂逞舌,空谈误业,贻害无穷!

发表于 2016-12-26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伤哉,悲哉。

发表于 2016-12-26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有欲望,无可厚非,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当下的物价水平和现实生活压力,公务员正当收入确实不高,教师正当收入也可谓低,在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公务员和教师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理应共享地方改革发展的成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45
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50
,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有礼有节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天经地义;不是向肉食者乞讨!权力与贪婪,必须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2:09
说得好,鼓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2:10
老师:辛苦了,我们诚意问候!你们要雄起,今天是依法治国,让那些狗官去见鬼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2:12
支持,大力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2:21
教师每年多耍三个月,请领导定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2:22
说得有理!

发表于 2016-12-26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理性维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2:42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2:46
有理有节,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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