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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意识 保障幸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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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树立法治意识 保障幸福婚姻

原配状告第三章重婚被驳回,富豪受审称女方只是性伴侣。
陈女士和丈夫卫某开夫妻店时,肖某原本是公司的客户,肖某在认识卫某之前有丈夫,而且已经结婚多年。陈女士将肖某告上法庭,称肖某明知卫某有老婆,但还是故意破坏自己的婚姻,并与自己的丈夫卫某同居生活,应当以重婚罪论处。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肖某与卫某登记结婚或者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诉人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证人因是卫某曾经的下属或者业务上的合作伙伴,与卫某均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肖某无罪。
事实上,和陈女士一样误将婚外恋、出轨、同居等行为与重婚罪画上等号,混为一谈的人并不在少数,这大都源于法律认识上的不足。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具体来说,即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才构成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情况下重婚案件属于刑事自诉范畴,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但是在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一些“大款”养“二奶”的现象很多,私生子层出不穷,由于重婚的取证困难,往往难以证明同居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以重婚真正受到刑事处罚的亦并不多见。
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法律实践中,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而临时姘居不构成重婚罪。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而不构成重婚罪的非法同居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是道德的补充,是良知底线,但并不能作为代替道德的存在。”
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刑罚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我们不支持人们轻易的离婚,而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因暴力、疾病等其他不得已的原因,使婚姻走到尽头时,离婚不是问题,如何的更好生活下去才是关键。
站在离与不离的分界线,越过离婚之后的门槛,有些事情我们应该明白,有些事情我们必须明白。在离婚之前,充分考虑,在离婚之后,勇往直前。生活给了我们一道题,我们解好它才能寻找到开启新生活的钥匙。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拥护社会法治,才是婚姻幸福的保障,社会和谐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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