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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乐为教师

[群众呼声] 读“三局回复”有两点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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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地方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发表于 2016-12-28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地方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发表于 2016-12-28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地方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发表于 2016-12-28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地方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发表于 2016-12-28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地方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发表于 2016-12-28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给老师的待遇否,与地方经济状况没关系,完全取决于官员的理念,要把蛋糕分好,看看四川省其它市州咋做的吧!!!

发表于 2016-12-28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有欲望,无可厚非,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当下的物价水平和现实生活压力,公务员正当收入确实不高,教师正当收入也可谓低,在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公务员和教师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理应共享地方改革发展的成果

发表于 2016-12-28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世有公道,人有良心,国有法律!但愿在此次事件的后续处理中,能让法律、道义和良心回到冲突双方的理智中,给教师一点尊严,还社会一个公道,留孩子一片蓝天!

发表于 2016-12-28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中央核心领导人教师节在北师大讲话: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教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来抓,满腔热情关心教师,改善教师待遇,关心教师健康,维护教师权益,充分信任、紧紧依靠广大教师,支持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使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有志青年到农村、到边远地区为国家教育事业建功立业。要加强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加大对师范院校的支持力度,找准教师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不断提高教师培养培训的质量。要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巴中怎样执行的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19:23
回复胡说八道,三局作不了主,市政府应直面问髄题,给岀答复!

发表于 2016-12-28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有欲望,无可厚非,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当下的物价水平和现实生活压力,公务员正当收入确实不高,教师正当收入也可谓低,在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公务员和教师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理应共享地方改革发展的成果。

发表于 2016-12-28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发表于 2016-12-28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有欲望,无可厚非,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当下的物价水平和现实生活压力,公务员正当收入确实不高,教师正当收入也可谓低,在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公务员和教师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理应共享地方改革发展的成果。

发表于 2016-12-28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官方和水军,你们看看四川省其他兄弟市州是怎样发放教师目标奖的,再来回帖和发言,不要开黄腔。

发表于 2016-12-28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官方和水军,你们看看四川省其他兄弟市州是怎样发放教师目标奖的,再来回帖和发言,不要开黄腔。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19:55
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20:05
我想问别的地方有是真的吗?公务员和部分事业编有是真的吗?别被有心人拿来炒作,一天胡闹。如果是真的,那么别的事业编也会有的,别搞得不和谐,不团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21:29
地方政府的狗出现了

发表于 2016-12-29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说话,依法办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05:01
三个局长的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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