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府函〔2016〕24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除依法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下列人员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未在原户籍地或其它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1.驻本市中小学校、大中专(职)院校、特殊学校的市外户籍学生,包含港、澳、台籍学生;
2.持有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
(三)就业转失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等中断职工医保的人员,以及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以户(学生除外)为单位选择一个缴费档次参保缴费。其中:第一档180元/人·年;第二档280元/人·年;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校、大中专(职)院校在校学生:180元/人·年。
(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为:成年人60元/人·年;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大中专(职)院校在校学生:25元/人·年。
三、参保缴费时间
2017年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为: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
四、参保地点与方式
(一)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应以户为单位在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登记时,应携带户口簿(原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持居住证的人员,在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登记时,应携带居住证(原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三)中小学校、大中专(职)院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
(四)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4级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被征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直系供养亲属等特殊人群人员分别由民政、残联、卫计、国土、扶贫移民办、综治办等部门统一认定并组织参保。其中,由财政按第一档缴费标准全额代缴或部分代缴的特殊人群人员,可在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并办理财政代缴后不足部分的缴费手续。
特此通告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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