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5年5月15日,我以身份侵权赔偿损失200万元的诉求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庭审中法庭要求我撤诉后重新起诉,要求增加“确认”人事关系“,若不撤诉就驳回起诉。
我的行政编制身份,档案关系,户籍等手续由四川省医药学校于1994年8月8日从南溪县人事局调到该校。1994年2月我已借调到学校,一直从事商贸工作,未在学校领过工资?97年学校口头同意我下海经商,就此,我一直不知自1994年8月8日后学校就中断了我的人事关系,未将我在南溪医药局任副局长的干部身份在学校予以入职连接,档案也灭失了,只有户口上在学校集体户。2014年10月1日,我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同年9月我到学校去办理退休等手续,学校口头告知你不是学校的人。在省药监局多次督促下,学校于2015年3月7日(收到时间)才以书面告知“你不是学校正式职工,我们不能为你办理退休手续”。后我向峨眉山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以“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同年7月,我以确认我与学校存在人事关系和人事侵权赔偿损失200万元的2个诉求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驳回起诉”。之后,上诉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同年9月我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裁定。
针对该案件,特向您们咨询:
一、案件性质是一般的人事争议还是人事侵权?起诉可用什么案由?
二、法院适用”第三条”规定驳回起诉是否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案件性质与适用法律明显不符?是否存在遗漏侵权赔偿132万元的诉求?
三、本案是否可适用“侵权责任法”、“档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新起诉?起诉的权益保护内容应该包含哪些?
四、有关几点问题
1、终断人事关系是不是身份关系、即身份权利和身份权益?身份权是否包含人事权?
2、学校未将我的人事关系在学校"入职连接",侵害的身份权利是否是南溪医药局副局长调出时的身份权利?若入职连接了就不是侵权行为了吗?
3、侵权行为发生地应该是南溪还是峨眉?是否应该以实际侵害的身份权利来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
根据以上情况,望指点我下一步该怎样维权,以保障我“退休”权利、权益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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