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关于戚子金等信访人早在2003年开始多次就原东河公司五0五厂(东河热电有限公司)占地问题向市、县相关部门提出该信访事项,经县网信办向县国土局了解核实,县国土局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已对该信访事项进行了多次回复和作出了处理决定。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004年3月15日,旺苍县人民政府旺府发〔2004〕30号《关于对广元东河热电发展有限公司与旺苍县东河镇长滩村五社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该决定中对34.2975亩国有土地的认定为:1990年7月22日东河公司五0五厂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国有土地三湾塘部分经东河公司五0五厂代表利李永熙和长滩村五社社长戚子刚签字、认定的界址点J141-J231范围,所含面积34.2975亩,1991年12月旺苍县人民政府向五0五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即旺国用(1991)字第00621证书。 2、2004年6月26日,广元市人民政府经作出广府法复建字〔2004〕6号复议决定,维持旺府发〔2004〕30号《关于对广元东河热电发展有限公司与旺苍县东河镇长滩村五社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3、2015年6月10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旺国土资信(2015)复字第04号《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东河镇长滩村五社村民戚子金信访事项的回复》。 4、2015年7月22日,旺苍县人民政府旺信复字〔2015〕5号《关于东河镇长滩村五社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 二、终结说明 1、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说明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广元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6月26日对东河镇长滩村五社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作出广府法复建字〔2004〕6号复议决定,维持了旺府发〔2004〕30号《关于对广元东河热电发展有限公司与旺苍县东河镇长滩村五社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故长滩村五社土地权属问题在2004年就已经终结,不存在争议。 2、关于土地复垦相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旺苍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2日对戚子金等人信访复查申请事项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旺信复字〔2015〕5号),由于戚子金等信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提出信访复核申请,故上述信访复查意见即为终结意见,目前正在按照旺信复字〔2015〕5号复查意见执行。 旺苍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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